第一條
為保障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促進社會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規范因欠繳社會養老保險費加收滯納金行為,提高社會養老保險基礎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加收滯納金的規定,制定本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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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意見由縣級以上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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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費加收滯納金的范圍是焦作行政區域內參加社會保險的各類用人單位、個體工商戶和自由擇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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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下達《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書》;對拒不執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勞動保障限期改正指令書》;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社會保險費加收滯納金通知書》,除補繳欠繳金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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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所有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恢復手續的,對于申請補繳欠費的,男50周歲以上、女40周歲以上,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加收滯納金。 對職工在未就業期間辦理中斷手續的,原則上不再補繳中斷期間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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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對應參保而未按規定參保的,原則上從參保之日起建立養老保險關系,同時不計算相應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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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欠費單位在15日內拒不執行勞動保障行政處罰決定,又不向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者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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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此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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