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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了保障城鎮居民醫療需求,逐步實現城鎮居民人人享有基本醫療保障的目標,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建設試點工作的意見》(浙政發〔2006〕45號)精神,現就我市建立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 建立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的原則 (一)堅持廣覆蓋、保基本,著力保障城鎮居民大病醫療需求; (二)堅持保障水平和方式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合理確定籌資水平和保障標準; (三)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建立個人(家庭)繳費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多渠道資金籌集機制。 二、 統籌層次和實施主體 城鎮居民醫療保障以各縣(區)行政區域為統籌地區,分別管理、獨立核算,并以各縣(區)為統籌單位組織實施。 三、 實施范圍和對象 凡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以外的本市全體城鎮居民,都可以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具體對象為: (一)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居民; (二)在就業年齡段無醫療保障的城鎮非從業人員; (三)未成年人和18周歲以上的全日制在校學生。 四、 資金籌集 按照個人(家庭)繳費為主、財政適當補助的原則,建立城鎮居民醫療保障資金。 籌資標準:未成年人和18周歲以上的全日制在校學生籌資標準原則上不低于每人每年100元,其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障費可由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所在工作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報銷。其他城鎮居民的籌資標準原則上不低于每人每年300元。財政補助標準平均不低于參保人員籌資水平的三分之一。籌資標準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資金實際運行情況,逐步調整。 對經各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和低保對象個人繳費部分由當地財政負責解決。 財政補助資金列入當年同級財政預算,省、市財政按各縣(區)實際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障的未成年人和18周歲以上全日制在校學生人數給予每人每年45元的補助,其他人員給予每人每年50元的補助。 五、 待遇水平 城鎮居民醫療保障著眼于保障基本醫療,著重解決城鎮居民的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暫不建個人帳戶。根據醫療保障資金的支付能力和保障范圍,按不低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標準合理確定待遇水平,并設置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障資金按比例支付,對未在規定時間內參保或中斷后重新參保人員可設定待遇等待期。 法定勞動年齡段內的參保人員如果今后參加城鎮職工醫保的,按規定補足費用后,其參加本醫療保障的年限可相應視作城鎮職工醫保繳費年限。具體補繳費用按補繳時城鎮職工醫保規定的年繳費標準與本辦法規定的個人年繳費標準之間的差額補繳,每補足一年視作一年。 參保人員補足費用后因故中(終)止城鎮職工醫保的,其所補繳的費用不再退還。 六、 參保形式 學校、幼兒園組織辦理本校(幼兒園)學生(兒童)的醫療保障登記、繳費工作;各鄉鎮(街道)勞動保障站組織辦理戶籍在本鄉鎮(街道)內其他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障登記、繳費等工作。當地財政應給予一定的工作經費保障。 七、 醫療服務管理 城鎮居民醫療保障的用藥目錄、醫療服務項目目錄和報銷范圍等原則上參照省、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各統籌地在綜合考慮城鎮居民醫療需求和醫療保障資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基礎上合理確定。 八、 資金管理 城鎮居民醫療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各項財務制度,加強對資金運行的監管力度,確保城鎮居民醫療保障資金專款專用、安全運行,杜絕擠占、挪用等違紀違法行為發生。 根據工作需要,各縣(區)也可委托社會其他機構經辦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工作。 九、 組織和實施 建立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各縣(區)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抓緊研究制定實施方案。普陀區在2007年6月底前開始試點,普陀山城鎮戶籍居民納入普陀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參保范圍。全市在2007年12月底前全面推開。全市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工作,做好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和協調工作。財政部門要及時調整財政支出結構,逐步加大對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的資金投入。衛生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加快制定臨床診療規范,合理檢查、合理治療,為城鎮各類人員提供質優價廉的服務。公安部門要協助做好有關工作,及時提供戶籍信息。民政、教育部門要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引導城鎮社區居民和在校學生積極參保。各級政府要把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參保擴面工作納入對有關部門工作的目標考核之中,考核優秀的給予一定獎勵。 各縣(區)要構建工作網絡和工作平臺,建立與城鎮居民醫療保障業務發展相適應的人員配置機制和財政保障機制,創新工作機制,以適應醫療保障制度建設和發展需要,盡快實現我市城鎮居民人人享有基本醫療保障的目標。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