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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21號令)和《遼寧省最低工資規定》(遼寧省人民政府第177號令),并綜合考慮全省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經省政府同意,對全省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公布如下 :
一、月最低工資標準 一類地區由700元調整為900元; 二類地區由580元調整為750元; 三類地區由500元調整為650元。
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一類地區由6.5元調整為8.5元; 二類地區由5.3元調整為7元; 三類地區由4元調整為6元。
各市政府要根據《遼寧省最低工資規定》和調整后的遼寧省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于2010年6月30日前報省政府批準,2010年7月1日正式實施。各市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最低檔不得低于650元。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