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廣東省價格成本工作考核評比辦法(試行)
2010-01-01 廣東省物價局 粵價〔2009〕249號 廣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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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各地級以上市物價局:
為推動成本工作有序、高效、公平和公正地開展,提高成本調查機構和工作人員積極性,我們制定了《廣東省價格成本工作考核評比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與省價格成本調查隊聯系。 |
內容: |
為全面提高我省價格成本工作的質量和水平,推動成本工作有序、高效、公平和公正地開展,提高成本工作人員的積極性,根據《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42號令)、《農產品成本調查工作考核評比辦法》(發改辦價格〔2005〕974號)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考評內容 檔案管理、參會及材料報送等成本綜合工作;成本監審、農產品成本調查、重要商品成本調查、國家和省布置的成本工作任務完成情況;調查報告和研究論文采用情況以及省物價局規定的其他考評內容。 二、考評對象 本考評辦法適用于我省各地級以上市(下稱各市或市)價格主管部門成本調查機構和各級調查監審工作人員的成本工作業績考核。 三、考核評分標準 (一)成本綜合工作(滿分為100分) 1.檔案管理(30分) 成本監審、農產品和重要商品成本調查各項工作嚴格實行檔案管理,有專人負責,專卷管理,資料完整沒有遺漏缺失的,得30分。成本監審檔案管理不善,資料有遺漏缺失的酌情扣分。 2.機構及人員配備(30分) 成本工作機構健全,職能明確,并配備專職人員的,得30分,其中機構20分,人員10分。缺失的,扣除相應的分數。 3.經費(10分) 成本工作經費以本級共用經費統籌保障,并能取得財政部門支持的,得10分。達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4.參會及材料報送(30分) 按時高質量完成省物價局布置的各類總結、反饋意見(建議)、成本監審辦法的起草等文字材料的報送工作的,得20分。遲報的,每次扣2分;不報的,每次扣3分;其他達不到要求的情況酌情扣分。 按規定參加省物價局召開的各種會議和培訓班的,得10分。每無故缺席一次扣2分。 (二)成本監審工作(滿分為300分) 1.成本監審相關工作制度的執行情況(50分)。能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守成本監審程序和要求對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商品和服務開展成本監審的,得50分。違反成本監審程序和相關法規,每項扣10分。 2.時間(50分) 市級開展的成本監審項目,全部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的,得25分,未按時完成的,每一項扣5分。 上級部署的成本監審任務,全部按時完成的,得25分;無故未在規定時間內上報的,每項每遲報一天扣2分。 3.成本監審報告質量情況(150分) 各級成本調查機構出具的成本監審結論科學公允,報告內容完整,格式規范,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得150分。報告格式不規范、內容不完整的,每項扣5分;數據發生重大差錯的,每一處扣3分,其他每一處扣1分。成本監審結論有失公允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每項扣20分。 上級部署的成本監審任務,沒有報送成本監審報告的,每一項扣10分。 4.成本監審數量(50分) 按照本級已開展的成本監審數量與應開展的成本監審數量的比例評分。比例達到100%的,得30分,比例為a%的,得分為:基本分30×a%=0.3a 應開展成本監審數量是指本級價格主管部門當年制定調整列入《廣東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目錄》的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時,應進行的成本監審項目數量。 本級自行安排的成本調查監審項目不到4個(含4個)的,得10分,超過4個(不含4個)的,每增加一個加2分;上級委托開展的成本監審項目超過2個(不含2個)的,每增加一個,加3分,累計加分不超過10分。 為彌補由于省抽調各市、縣(區)人員而對日常工作的影響,每抽調一名人員,增加2分。 (三)成本調查工作(500分) 1.農產品成本調查(450) 按照《廣東省農產品成本調查工作考核評比辦法》(粵價〔2005〕401號)規定的常規調查、直報調查、成本預測和專項調查的考核評分標準進行評分。并按下列分值折算為常規調查(200)、直報調查(100)、專項調查(100)、成本預測(50分)四項任務。具體做法:先按粵價〔2005〕401號文的方法計算各項的分值并計算出實際分值占滿分的比例,然后以新的滿分值折算為新的實際分值后匯總成總得分。 2.重要商品成本調查(50分) 包括國家、省布置的重要商品成本調查和專項調查。承擔國家、省布置的重要商品成本調查任務的市級成本調查機構的主要任務是督促和審核報表,省布置的一次性專項調查任務要求上報成本調查報告。 (1)單個調查品種的考核評分標準 ①時間(10分)。按規定時間上報調查數據和分析材料的,得10分;每遲報一天扣2分。 ②數據(20分)。承擔重要商品成本調查任務的市級成本隊的主要任務是督促和審核報表。上報的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報和誤報的,得20分;所報數據出現差錯或遺漏的,每項酌情扣0.5~3分。 ③調查報告(20分)。如是專項調查,則要求報送調查報告。調查報告能較好地說明調查了解的基本情況,并能較全面、合理地分析變化的原因,建議針對性強,得20分;達不到上述要求的,酌情扣分。其中:主要情況及價格成本變化原因分析過于簡單或沒有作具體分析的扣10~15分;主要情況及原因分析不夠深入的扣5~10分,個別指標分析有欠缺的扣1~5分。沒有上報調查報告的扣20分。 (2)綜合成績計分方法 每市每個重要商品成本調查滿分50分,如是國家或省布置的重要商品成本調查則在得分基礎上乘以5/3,折算成標準得分。缺報一個規定的調查項目,該項調查項目計為零分。 各市重要商品成本調查綜合成績為該市各項調查項目(包括國家或省組織的一次性專項調查)考核得分的平均值。超出3個(不含3個)調查品種的,每超一個品種平均分數另加2分,累計加分最多不超過5分。 (四)其他項目(加分) 1.糧食出入庫差調查、糧食收購價格及化肥銷售價格電話詢價工作(15分) (1)時間(5分) 能按時在每周二前上報的,得5分。每遲報、漏報一次扣0.5分。 (2)數據(5分) 數據真實、準確的得5分。有明顯差錯的,酌情扣分。 (3)文字材料(5分) 在糧食、化肥價格出現大的波動時,能及時發現并寫出簡要的分析報告報省成本隊的,得5分。 此項得分加入或扣減所屬市前(一)、(二)、(三)項總分。 2.成本監審辦法 根據成本監審權限的規定,能完成委托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的,每個加10分,能主動擬定上報省并被推廣到全省的 ,每個再加10分。 3.調查報告、論文 成本調查機構撰寫的成本調查報告或分析材料(包括以成本調查機構名義撰寫的或以成本調查工作人員為主要撰稿人撰寫的有關價格成本工作方面的論文),被國務院采用的,加30分;被國務院有關部委或省委、省政府以及全國性刊物采用的加15分;被省直有關部門或省級報刊采用的,加10分;被市委、市政府及當地市級報刊雜志采用的,每份加5分。上述被采用的材料,有市級以上領導批示的,另加5分;被全國社會科學核心期刊或具有全國影響力的報刊(每期發行量在60萬份以上)采用的,另加10分;獲省部級論文獎的,再加10分。 同一篇文章按最高分計,不累計加得分。 調查報告和論文加分累計不超過60分。 4.能主動提供上報有價值的簡報、情況反映、信息交流等資料的,加5分。 四、考核評分主要指標說明 (一)上報時間的界定:利用網絡等傳真上報數據資料的,以電子郵件發出日期或電傳當天的時間為準;采用郵政寄發的,以寄出地郵戳日期為準。 (二)數據要求:根據各項調查監審任務,按規定的方式、方法和省、國家規定的專項表式進行填列、匯總、上報,數據準確,符合相互對應關系和邏輯關系。 (三)調查監審報告數量:以出具的調查、監審報告的數量為準。 五、評選優秀資格標準 (一)優秀集體 各市成本調查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三項考核評分標準進行考評,成本綜合工作、成本監審、成本調查三項工作內容考評分值(不含其他項目加分)達到標準分值90%(該市實得總分除以標準分值之和)以上,方可獲得參加年度評選優秀集體的資格。 (二)優秀個人 1.能夠堅守成本工作崗位,積極主動開展工作; 2.按規定的時間和質量要求完成各項成本調查和監審工作任務,調查數據真實、準確,沒有明顯差錯; 3.有一定的文字功底和業務水平。能較好地反映調查的基本情況,較深入地分析成本變化原因,客觀地反映發現的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建議,為領導獻計獻策,成本調查與監審工作取得較好成績; 4.為成本工作做出其他貢獻的。 六、評選表彰方法 (一)價格成本工作的考評每年開展一次,評比年度周期為上年11月1日至本年10月31日。由省物價局根據考評情況確定成本工作優秀集體和優秀個人。在同等情況下,承擔國家和省下達的任務較重者優先。 每年11月1日前,各市成本調查機構將轄區撰寫的調查報告和論文采用情況、成本監審工作情況等資料報送省價格成本調查隊(須附所采用文章的復印件)。省物價局按照以上考核評分標準對各市物價局成本調查機構價格成本工作進行考核評分。 (二)各級成本調查機構上報成本調查監審數據資料有偽造行為,或對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商品和服務未經成本監審制定價格的,一經發現,即取消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員參加評選當年成本工作優秀集體和優秀個人的參評資格。 七、本辦法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八、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實行,《廣東省農產品成本調查工作考核評比辦法》(粵價函〔2005〕401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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