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 根據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200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蘇勞險[2006]3號、蘇財社[2006]19號)文件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我市2005年度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辦法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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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一)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已在2005年6月30日前辦理了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手續的人員。 (二)調整范圍中不包括有事業費的部、省屬轉制單位中轉制前退休并按規定參照機關事業單位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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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整辦法 (一)按全省統一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25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5元,退職和領取定期生活費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二)按省規定調整標準乘以我市調整系數增加基本養老金 1、退休人員按照省規定調整標準乘以我市調整系數增加基本養老金(詳見下表,其中繳費年限不含折算繳費年限)。 繳費年限 月增加標準(元) 不滿15年 50 15年-19年 55 19年零1個月-24年 60 24年零1個月-29年 65 29年零1個月-34年 70 34年零1個月以上 75 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月增加95元基本養老金。 3、退職和領取定期生活費的人員,按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退休人員的標準,每月增加50元生活費! (三)適當增發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2005年6月30日前年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按(一)、(二)兩項增加基本養老金后,其基本養老金仍低于此次普遍調整后的平均養老金水平的,每人每月再增發20元,但增發后的基本養老金不得超過此次普遍調整后的平均養老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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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寧區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按上述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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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六合縣、原江浦縣、溧水縣、高淳縣按照市本級的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費。其中,按省規定調整標準乘以調整系數增加基本養老金的部分,原六合縣、原江浦縣、溧水縣、高淳縣的調整系數按本縣的實際水平執行,分別為0.93、0.94、0.85、0.93。各地制定具體意見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備案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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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此次調整所需資金,在各地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不足的地區由各地方政府自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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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企業退休人員,可參照執行,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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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養老金調整后的標準從2005年7月1日起執行。 二ОО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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