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 為規范人身保險業務經營,維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現將人身保險業務經營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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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保險條款和保險合同 保險公司可以在經中國保監會審批或備案保險條款的基礎上出具批單或在保單上加批注,批單和批注不得改變條款中規定的保險責任和保險期間,批單和批注上應加蓋保險公司公章、經授權出單的分支機構公章或上述兩者的合同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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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于業務宣傳材料 保險公司的人身保險投保計劃書、產品說明書、投保提示書等業務宣傳材料應由總公司統一制定和管理,由總公司或其授權分公司印刷,保險公司不得授權保險銷售人員個人設計、變更業務宣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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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于年金保險業務經營 在承保年金保險業務時,保險公司可以采用躉繳期領或期繳期領的方式,對于期繳期領方式,可允許被保險人選擇躉領方式,但不得對同一保單采用躉繳躉領的方式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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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于猶豫期 (一)“猶豫期”是從投保人收到保險單并書面簽收日起10日內的一段時期。 (二)投保單或保險條款中應載明投保人在猶豫期內的權利,保險公司銷售人員展業時以及保險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險人發送保單時,應對猶豫期內的權利進行說明。 (三)在猶豫期內,投保人可以無條件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除扣除不超過10元的成本費以外,應退還全部保費,并不得對此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保險公司對投資連結保險投保人在猶豫期內解除保險合同的費用扣除應當符合《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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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于銷售傭金 (一)個人壽險保單支付的直接傭金不得超過以下規定的標準: 躉繳保費的直接傭金占保費的比例不得超過4%; 期繳保費的直接傭金總額占保費總額的比例不得超過5%,并且直接傭金占各保單年度保費的比例不得超過下表標準: 繳費期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死亡保險 年金和生死兩全保險 死亡保險 年金和生死兩全保險 死亡 保險 年金和生死兩全保險 10年以下 25% 20% 15%> 10% 10% 5% 10-20年 35% 30% 20% 15% 15% 10% 20年及以上 40% 35% 25% 20% 15% 10% 注:表中所列死亡保險,指只承擔死亡給付責任的保險。 (二)個人長期健康險業務直接傭金參照個人壽險躉繳和期繳死亡保險傭金比率執行。 (三)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代理協議約定向代理人支付傭金,傭金應采用分期形式支付,但短期人身保險業務除外。保險公司向代理人支付傭金應充分考慮代理人對投保人的服務品質,應通過對首期傭金水平、續期傭金水平以及支付期限的合理調節,提升代理人在保單存續期間對投保人的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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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關于保單貸款 (一)保險公司可以向具有現金價值的個人長期險保單投保人提供保單貸款服務,保單貸款的有關事項應當在保險合同中約定。 (二)保單貸款金額不得超過保單現金價值,貸款利率應當參照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公司自身資金成本及風險管控能力確定,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 (三)保險公司不得向投保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保單貸款。 (四)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單貸款,應當事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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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關于客戶信息保護 保險公司應當高度重視投保人、被保險人的信息保護,建立客戶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制定泄露客戶信息的處罰措施,不得非法獲取、使用或倒賣個人信息資料。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執行。財產保險公司經營意外險和短期健康險業務應遵守本通知。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公司參照本通知執行。對于違反本通知的保險機構和個人,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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