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積極擴大就業”決定精神,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的多形式、多層次的勞動就業崗位開發新機制,動員全社會力量努力拓寬就業渠道,支持和幫助失業人員、下崗職工實現再就業,根據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地方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建立勞務型企業促進失業、下崗人員再就業的意見》(蘇勞社[2000]72號)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創建勞務型企業??人力資源開發服務公司(所、站)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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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力資源開發服務公司(所、站)是以組織城鎮失業、下崗人員和其他求職者,為居民家庭提供便民服務或向用人單位提供臨時性、突擊性、季節性等靈活多樣就業服務為主要經營范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勞務型企業。 為積極穩妥地推動下崗職工出中心,多形式實現再就業,凡下崗職工較多的行業或企業,可積極創建人力資源開發服務公司(所、站),引導下崗職工出中心再就業;各區(縣)、街道(鄉鎮),也可創建人力資源開發服務公司(所、站),幫助轄區內的失業、下崗人員在社區范圍內實現再就業;其他符合開辦條件的單位,經批準也可以申請開辦人力資源開發服務公司(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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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力資源開發服務公司(所、站)的創建。 1、須持有南京市勞動就業管理機構頒發的《南京市勞務資質證》(以下簡稱《勞務資質證》)。 2、擁有兩名以上經過職業介紹資格培訓,有較強工作能力和責任心的專業管理人員;專業工作人員應當持證上崗,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職業介紹資格證書》。 3、有固定辦公地點,配有電腦等專用設備,并積極創造條件與勞動保障部門實現信息聯網。 4、人力資源開發服務公司(所、站)需要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時,應當與勞動保障部門的職業介紹機構簽訂勞動保障事務代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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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力資源開發服務公司(所、站)的管理。 1、由法人單位或兩名以上自然人發起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勞務型企業,統一冠名“南京××(或南京市××區、行業等)人力資源開發服務公司(所、站)”。 2、人力資源開發服務公司(所、站)的勞務輸出人員為雇傭型派遣就業和登記型派遣就業兩種方式。對雇傭型派遣就業人員,人力資源開發服務公司(所、站)應當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對登記型派遣就業人員,人力資源開發服務公司(所、站)可根據季節性、臨時性、突擊性勞務的需要,與其簽訂階段性、彈性就業合同。在合同期內,人力資源開發服務公司可在勞動保障部門職業介紹機構辦理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按規定支付員工工資,并代扣代繳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承擔其他應由企業承擔的各項義務。 3、人力資源開發服務公司(所、站)向用人單位或居民家庭輸出勞務人員時,應由人力資源開發服務公司(所、站)和用人(雇主)方簽訂勞務協議,明確雙方責權利關系。勞務協議應明確勞務期限、工作要求、稅費處理、工傷事故和大病處理、退工、勞務費用結算方式等有關內容。 4、人力資源開發服務公司(所、站)由南京市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歸口管理。凡申請成立人力資源開發服務公司(所、站)的,向南京市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符合申辦條件的,由南京市勞動就業管理機構頒發《勞務資質證》。 《勞務資質證》實行定期年度審驗制度,審驗時,勞務型企業應按規定填寫有關表格,連同《勞務資質證》報送南京市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內容包括:服務范圍是否合法,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專業工作人員是否達到要求等方面。年檢合格的,由南京市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在《勞務資質證》上加蓋年檢合格章。年檢不合格的應責令其整改;凡未參加年檢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應停止或注銷其勞務輸出業務資格,地稅部門要權停止其發票領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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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力資源開發服務公司(所、站)的優惠政策。 1、人力資源開發服務公司(所、站)為失業、下崗人員提供空崗信息和職業指導等服務的,可按《關于使用失業保險基金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補貼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寧勞就[2000]11號、寧財社[2000]566號)文件規定給予職介、職培補貼。與企業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的人員可參照辦理。 2、人力資源開發服務公司(所、站)聘用人員符合寧勞就[1999]7號文件、寧勞就[2000]11號文件和我市政府促進就業文件條款的,可按照文件給予相關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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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人力資源開發服務公司(所、站)員工的優惠政策。 1、我市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兩年內免費為在人力資源開發服務公司(所、站)中從事社區就業的人員提供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服務,三年內減半收取社區就業人員的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服務費。 2、我市職業培訓機構免費為在人力資源開發服務公司(所、站)中從事社區就業的人員提供一次培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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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 1、用人單位在此前使用的勞務人員,應按本規定有關要求,在規定期限內補辦用工手續,理順勞動關系。 今后,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使用非在編人員及勞務人員,也按上述辦法從人力資源開發服務公司(所、站)輸入。 2、本辦法實施前成立的從事勞務輸出業務的企業,應在本規定下發之日起三個月內補辦《勞務資質證》,并完善有關手續;符合條件的企業,可給予其本文規定的優惠政策。凡未獲得《勞務資質證》的企業一律不得再從事勞務輸出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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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人力資源開發服務公司(所、站)和用人單位使用勞務輸入人員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情況進行勞動監察,在發現有違反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將依法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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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四縣和江寧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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