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鼓勵勞動者采取多種形式自謀職業、創業致富,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現提出我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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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凡本市城鎮范圍內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經營者以及從事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就業的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均可按照本辦法以自由職業者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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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已與用人單位建立明確勞動關系的靈活就業人員,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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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個人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 %繳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均要參加大病醫療救助,并按照每人每月5元的標準按月繳納大病醫療救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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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應先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并按月到指定的商業銀行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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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保,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醫療救助費,市醫療保險結算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醫保中心”)為其建立個人帳戶并按規定劃帳。參保人員從參保繳費次月起6個月內可使用個人帳戶就醫、購藥;連續繳費期滿6個月后,可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包括住院、門診特定項目、門診慢性病和門診精神病以及大病醫療救助等,以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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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后,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續保手續的,可連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待遇。 對按部、省、市有關規定實行改革改制的單位中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可按上述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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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后中斷繳費的,從中斷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中斷繳費在3個月內補足繳費的,補劃個人帳戶,并從補繳的次月起恢復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但中斷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全部由個人承擔。 中斷繳費超過3個月的,醫療保險關系自行終止。再次參保的,視同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本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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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后應當連續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同時應符合下列條件,方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一)已按國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須男滿30年、女滿25年,其中基本醫療保險連續繳費年限不得少于10年。 凡不足以上繳費年限規定的,在退休時應按本市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一次性補繳所差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方可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靈活就業人員在本辦法實行前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可視作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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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靈活就業人員的連續繳費年限,從其最后一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之月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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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市醫保中心負責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工作。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代理事宜。凡申請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須攜帶《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卡》(IC卡)到所在區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簽訂代理協議和繳費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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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管理、醫療保險基金和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管理、監督以及費用結算等,均按《市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寧政發[2000]259號)和《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南京市城鎮職工大病醫療救助試行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2000]122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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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為靈活就業人員代辦以下事務: (一)參保、續保手續; (二)《南京勞動和社會保障卡》的申領、發放、補辦; (三)醫療保險關系的變更、轉移; (四)醫療費用的報銷; (五)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發放; (六)退休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確認等相關業務; (七)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咨詢工作。 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及其經費由同級政府統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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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實行醫療保險單獨統籌的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高淳縣、溧水縣可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本地區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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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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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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