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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部新區組織人事部,經開區、高新區勞動人事局,市級企業主管部門,中央、外地在渝企業單位: 為了進一步做好就業和再就業工作,切實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現就勞動者非全日制就業勞動關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非全日制就業,是指勞動者在一個或一個以上用人單位以小時作為工作時間單位并以小時計酬,在每一個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周、月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50%的一種靈活就業形式。 二、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的以小時計酬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三、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雙方的主體資格應當合法。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能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者應當具備法定的就業條件并具有與履行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 四、在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如實說明其用人要求、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勞動報酬以及相關的規章制度等;勞動者應當向用人單位如實出示本人身份證及本人與其他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有效證件(證明)。 五、用人單位(包括一個以上使用同一非全日制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應當從用工之日即與勞動者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個月以下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六、勞動者通過依法成立的勞務派遣組織為其他單位、家庭或個人提供非全日制勞動的,由勞務派遣組織與非全日制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七、雙方當事人在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中應當協商約定以下內容: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時間; (三)工作內容;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五)小時工資標準及其支付辦法; (六)社會保險費的繳納辦法; (七)勞動紀律; (八)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九)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 (十)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十一)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十二)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書一式二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無效: (一)內容顯失公平的;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 九、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布的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十、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者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十一、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解除,由當事人雙方按照在勞動合同中的約定辦理。當事人未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依據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隨時通知對方解除勞動合同。 十二、全日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的轉移、接續手續,其前后繳費年限合并計算。曾經按照個體勞動者參保辦法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從未參加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事非全日制工作后,按照個體勞動者參保辦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十三、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基本醫療保險,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十四、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并為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鑒定為傷殘5-10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 十五、非全日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按規定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OO三年五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