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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勞動保障局等部門關于紹興市區建設工程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實施意見的通知》(紹政辦發[2007]100號),現就具體實施中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執行: 一、總承包單位或直接發包的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統稱總承包單位)持經建設工程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的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到紹興市地方稅務局第一或第二稅務分局征收大廳繳納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第一或第二稅務分局以合同乙方名稱作為繳費單位,以合同總造價作為計費依據,按規定的費率征收工傷保險費,并出具繳費憑證。 二、總承包單位憑市地稅部門出具的繳費憑證和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到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社保局)辦理農民工工傷保險登記立戶手續。市社保局出具的參保證明應注明建設工程施工期限和工傷保險費繳納額度。 三、總承包單位繳納農民工工傷保險費后,應在工程開工之日起15日內向市社保局報送農民工參保名單,并根據工程進展和人員變化情況,及時申報農民工增減名單(申報表格式見附件一)。 在網上申報系統沒有開通前,參保名單可先通過傳真報送或直接報送至市社保局養老中心大廳。 四、因建設工程需要臨時增加或調用的農民工,因故未申報名單而發生工傷事故的,其傷害人數在已申報的農民工人數20%范圍內,由總承包單位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對于勞動關系明確、受傷事實清楚、提交材料完整的申請,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直接作出工傷認定;對復雜、疑難案件,經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建設工程行業主管部門調查后,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 五、建設工程施工企業為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后,應當按照勞動保障部門統一規定的式樣,制作《建設項目農民工工傷保險公示》標牌(見附件二),將農民工參保情況在工地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六、建設工程施工企業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的,總承包單位應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七、總承包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按規定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提交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證明、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及規定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八、市區建設工程施工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聯席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組成人員名單見附件三)。工作需要時,可由市勞動保障部門牽頭組織,不定期召開。 九、自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報建的建設工程施工項目應嚴格按紹政辦發[2007]100號文件要求及本意見規定執行。 紹興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紹 興 市 財 政 局 紹興市地方稅務局 紹興市建筑業管理局 紹興市建設局 紹興市交通局 紹興市水利局 紹興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