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各級工會財務會計管理,規范財務會計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資金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會財務會計制度,制定本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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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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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推進工會財務會計管理規范化,切實提高工會財務會計管理水平,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為工會工作的開展提供可靠的物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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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總體目標。自2010年至2012年,用3年的時間,使各級工會財務會計管理達到規范化的要求,并在此基礎上不斷完善規范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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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會財務會計管理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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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按照《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以及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設置財務會計機構、配備業務素質相適應的會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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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設置會計人員工作崗位并明確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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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會計人員的任免符合法定手續。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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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會計工作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每年接受繼續教育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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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各級工會應當根據財務會計業務的需要,建立健全內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收支預決算制度、貨幣資金管理制度、票據管理制度、財務收支管理制度、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債權債務管理制度、賬務處理程序制度、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經費定額(包干)管理制度、財產清查制度、財務會計分析制度、崗位責任制度、會計檔案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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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嚴格遵守國家《預算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工會預算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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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各級工會要按照《工會預算管理辦法》編制工會經費預算、決算和組織預算執行;縣級和縣級以上工會要按照政府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政府補助資金部門預算、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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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依法取得的各項收入全部列入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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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沒有"小金庫"或賬外設賬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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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一切開支均在經批準的預算內執行。調整或追加預算,嚴格履行規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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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年度預算、決算按照規定程序審核、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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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按照《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工會會計制度》等規定建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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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原始憑證的格式、內容、填制方法、審核程序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工會會計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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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記賬憑證內容、填制方法、所附原始憑證、更正錯誤方法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工會會計制度的要求,經有關人員簽章,字跡清楚,裝訂整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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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會計賬簿設置齊全,有總賬、明細賬(各類收入明細賬、各類支出明細賬、撥繳經費收入臺帳、固定資產明細賬、往來款項明細賬等)、日記賬(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設有必要的輔助賬簿(如財政劃撥、稅務代收工會經費輔助賬等)和備查賬簿(如低值易耗品、呆壞賬處理備查賬等)。各類賬簿的啟用、登記、結賬、錯誤更正方法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工會會計制度,記賬及時,文字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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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定期對會計賬簿記錄的有關數字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賬證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相符)、賬賬相符(不同會計賬簿之間的賬簿記錄相符)、賬實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財產等實有數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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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按照《工會會計制度》的規定,根據經過審核的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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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財務報告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報送及時,并經分管財務的工會主席、財務負責人審閱并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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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根據財政部《會計電算化工作規范》的要求,制定本單位會計電算化實施工作的具體方案,做好會計電算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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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用于賬務處理的計算機應保證財務會計工作專用,不能聯入單位局域網及互聯網;需要聯網的,應通過物理隔離等技術,保證賬務數據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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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賬務處理等電子數據定期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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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下級工會財務軟件、報表軟件應能滿足上級工會數據上報、報表上報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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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按照《工會法》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開立銀行賬戶,實行工會經費獨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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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現金管理符合《現金管理暫行條例》;銀行存款管理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支付結算符合《支付結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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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沒有下列違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為:擅自多頭開設銀行結算賬戶;將單位款項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存儲;出租、出借銀行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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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按照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原則,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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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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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單位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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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建立嚴格的經費開支程序和授權批準制度,明確授權批準的范圍、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做到申請、經辦、證明、驗收、審核、簽批等經費開支手續完備,原始憑證合法有效,相關附件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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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重大資金支出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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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財務專用章由專人保管,個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權人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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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發票、收據等原始憑證由財務部門統一領購,由不直接經辦貨幣資金收付的人員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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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發票、收據做到手續清、賬目清、責任清;使用專柜、專賬、專表;防火、防盜、防霉爛損毀、防蟲蛀鼠咬、防丟失;不準相互轉借、轉讓,不準擅自處理空白聯和其它質量殘次的無效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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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銀行票據明確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注銷等環節的職責權限和程序,設置登記簿進行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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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嚴格按照財政部、全國總工會的規定管理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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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它會計資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整理歸檔,妥善保管,調閱和銷毀符合規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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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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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體制,全國總工會財務部負責對省級工會財務會計管理規范化的指導和檢查。省級工會財務部門負責對本地區、本產業工會財務會計管理規范化的指導和檢查。省、市級工會財務部門要加強對縣級工會、鄉鎮(街道)工會和基層工會財務會計管理規范化的指導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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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各級工會要根據本規范,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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