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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若干問題的請示》(滬人社福字[2008]15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關于帶薪年休假的享受條件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中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 二、關于累計工作時間的確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中的“累計工作時間”,包括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期間(視同工作期間)。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
二 ○○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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