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各定點醫療機構: 根據國家醫藥衛生制度改革的整體要求,為進一步提高我市城鎮職工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待遇水平,降低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負擔,經請示市人民政府同意,對我市城鎮職工和居民基本保險有關政策作如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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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 (一)降低住院起付標準。一個結算年度內住院起付標準由三級醫院800元、二級醫院500元、一級醫院300元調整為三級醫院700元、二級醫院400元、一級醫院200元。 (二)提高基金支付比例。三級、二級、一級醫院(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分別由40%、50%、65%調整為50%、60%、70%。 (三)調整基金支付限額。一個結算年度內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未成年人由70000元提高到100000元(包括特殊病種門診和意外傷害門診醫療費用),老年居民和非從業居民由30000元提高到50000元。 (四)增加特殊病種門診種類。增加26個特殊病種門診種類,在規定的限額標準內統籌基金支付50%,參保人員自負50%。增加的特殊病種門診種類及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如下表: 病 種 費用限額 (元/年) 病 種 費用限額 (元/年) 肺結核(活動期) 2400 克隆病 3600 慢性活動性肝炎 2400 風濕性心臟病 2400 原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 2400 系統性硬化癥 4200 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 3600 糖尿病并發癥 3600 類風濕性關節炎(活動期) 2400 肺心病 2400 腎病綜合癥 3600 帕金森氏綜合癥 4200 系統性紅斑狼瘡 3600 冠心病 3120 癲癇 960 高血壓、笃 3120 精神分裂癥 960 中風后癱瘓康復 2400 中樞神經系統脫髓鞘疾病 3600 肝硬化 2400 重癥肌無力 3600 惡性腫瘤術后康復 4200 肝豆狀核變性 3600 小兒腦癱 3120 垂體瘤 4800 血友病 3120 (五)對生育醫療費用和產前檢查費用進行定額補助。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生育醫療費用給予一次性定額補助,補助標準為1000元,對符合規定的產前檢查費用給予一次性定額補助,補助標準為300元。 上述補助在連續繳費10個月以后享受。 (六)對規定的急診搶救費用予以支付。急診搶救在72小時內轉為住院診療的,急診搶救醫療費用與住院醫療費用合并計算;急診搶救死亡的,基金按支付范圍在最高支付限額標準內支付50%,不設起付標準。 (七)對異地就診費用予以支付。對投靠居住外地親屬的老人、兒童,辦理了異地安置登記手續后,在親屬居住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比照我市同等級別醫療機構相關標準予以支付。對確因技術、設備原因需轉外地醫院就診的參保人員,經我市三級以上醫院開具轉診證明后,發生的醫療費用比照我市三級醫院相關標準予以支付。 (八)對特困參保人員進行補助。對低保家庭的參保人員,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結算后,由統籌基金進行醫療補助。補助后基金總體支付比例不超過60%,一個結算年度內不超過3萬元。 (九)逐步探索門診醫療費用統籌辦法。積極探索以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一級醫院為依托,建立門診醫療費用統籌辦法和居民健康管理辦法。 (十)未成年參保人員結算年度調整。未成年參保人員結算年度調整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已繳納2009年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未成年人,按25元/人的繳費標準繳納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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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 (一)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限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由30000元調整為80000元,大病醫療互助費支付范圍相應調整為80000元至200000元,支付比例維持不變。 (二)實行大額自付醫療費用補助。為解決部分參保人員自付醫療費用過高的實際困難,擬對年度內自付醫療費用超過1萬元、自付比例在25%以上、家庭經濟困難的參保人員實施醫療補助。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三個目錄的費用支付情況共同制訂。 本通知從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一日起執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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