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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高工傷認定效率,簡化企業辦事程序,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政策規定,特制定金華市區小額工傷待遇結算辦法(試行)如下: 一、小額工傷待遇結算辦法適用條件 用人單位和受傷害職工要求按小額工傷待遇結算辦法支付的,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受傷害職工在發生事故時已參加金華市區工傷保險; 2、職工受傷害程度輕微,受傷事實經過清楚,達不到傷殘等級標準; 3、受傷職工醫療費用總額1000元(含)以下; 4、用人單位和職工對工傷事故性質、事故經過、職工受傷害程度和待遇總金額均無異議。 二、小額工傷待遇結算辦法辦理程序 小額工傷待遇結算辦法由金華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市社保處)負責受理申請,辦理費用結算支付。具體辦理程序如下: 1、用人單位按規定填報《金華市區小額工傷待遇結算表》一式四份并加蓋公章,由受傷職工簽署書面意見,附 “受傷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發票、病歷、處方原件”等資料,直接向市社保處申報。 2、用人單位經辦人員帶領受傷人員到市社保處核實情況,時限為受傷之日起30日之內。 3、材料齊全,事實清楚的,直接支付待遇。有關檔案資料由市社保處保存。 4、市社保處對工傷事故及待遇支付情況可進行事后稽核,對違規問題予以糾正并根據有關規定處理。 三、注意事項 1、按小額工傷待遇結算辦法申請工傷待遇支付的,由市社保處審核后,直接支付待遇,并視同工傷認定決定。 2、按上述規定領取工傷待遇后,如傷情發生重大變化的,可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的工傷保險待遇按總額進行補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