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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國家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事業單位轉制的具體情況,經研究,現對我省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有關養老保險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應成建制參加當地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二、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辦理提前退休的人員,除省政府辦公廳蘇政發[2000]100號文件明確的科研轉制單位外,都應按照《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設廳等部門關于全省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發[2002]55號)文件精神,一次性繳納提前退休人員自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應支付的養老金。如個別單位一次性繳納有困難的,經當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可簽訂不超過五年的分期繳款協議,但首次繳款額不得低于50%,并商定雙方違約的處理辦法。 三、提前退休人員一次性補繳的費用,以本人提前退休前的工資收入(含各項補貼、獎金,但不得少于檔案工資與各項津、補貼之和)為基數,每年按一定比例(當地前5年職工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增長率)遞增,具體辦法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確定;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按省政府規定的當地企業繳費比例確定,職工個人不再繳納;應支付的養老金以轉制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核定的退休待遇標準計算。 四、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轉制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含經批準的提前退休人員)養老金,按企業辦法調整,并在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有條件的地區和單位可參照勞動保障部等五部委《關于轉制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等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5號)的精神辦理。 五、轉制前已參加當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單位和職工,應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應參加而未參加或欠繳養老保險費的應當補繳,并在補繳后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職工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可按照省勞動保障廳《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間流動時養老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蘇勞社險[2002]8號)第一條 第一款第2項的辦法來推算儲存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