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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直各企、事業單位: 為應對當前國內外經濟環境變化可能導致失業人員增多的問題,切實發揮失業保險保障生活、促進就業、預防失業的作用,嚴把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的入口關,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失業保險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5號)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從下文之日起,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辦理失業人員備案和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時附上以下兩項其中之一的證明材料:一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提供工會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意見或用人單位事先將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通知工會,并經工會簽收的材料1份;二是屬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需提供工會或全體職工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意見材料以及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的材料各1份。其他證明、備案材料按原規定執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