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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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農民工工資長效機制,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遼政辦發〔2016〕62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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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簡稱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辦法所稱建設領域各類建設工程項目,是指各類房屋建筑 、市政、公用、交通、水利、信息產業及各種基礎設施建設的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城市園林綠化等各種在建、新建、續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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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農民工工資與工程款實行分賬管理。 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在工程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銀行按項目在施工前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工資專戶)。 建設單位將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或農民工工資暫付款單獨撥付到工資專戶,用于支付該項目建設過程中產生的農民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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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時足額將人工費用或農民工工資暫付款撥付到工資專戶。 每月農民工工資暫付款基數一般應按照合同價款總額的30%(交通建設項目按照合同價款交易額的8%)除以合同總工期的月數(合同工期不足1個月的,按照1個月計算)確定,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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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施工企業應按時足額按月支付農民工工資。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及時將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單獨撥付到工資專戶,并監督施工總承包企業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 施工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對所招用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施工企業不得被拖欠工程款(勞務款)為由拖欠農民工工資。 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致命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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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工資專戶分別由開戶單位、開戶銀行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實施三方監管,保障賬戶資金專項用于發放農民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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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建立全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系統。實現從工程項目審批到施工工程結束的實名制管理、現場考勤、工資發放全流程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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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設立勞資專管員,使用“工匠寶平臺”的建筑勞務人員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負責該項目農民工實名制信息錄入、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監督管理;分包企業應當配備勞動用工管理人員,負責及時向施工總承包企業報送農民工實名制信息。勞資專管員的姓名和聯系電話應當在“農民工維權告示牌”上予 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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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施工企業應當與招用的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施工內容、計價方式、工資標準、支付時間、違約責任等相關條款。 施工企業應當為招用的農民工個人辦理實名制工資銀行卡,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通過開戶銀行以雙方約定的方式將工資劃入農民工個人銀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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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以未結清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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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項目竣(交)工驗收結算清農民工工資后,施工企業可將工資專戶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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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各級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作列入日常巡查和專項檢查的內容,檢查結果作為企業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據。對不按要求實行實名制管理、不按規定考勤發放工資的企業,一旦發生用工混亂、拖欠農民工工資等事件,應當予以嚴從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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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未按照規定設立專用賬戶、撥付農民工工資暫付款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記入信用檔案并予以公示。 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對市場準入進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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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施工企業與農民工發生工資報酬爭議,按照《遼寧省工資支付規定》處理,或者依據《遼寧省行政調解規定》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調解。施工企業與農民工發生工資報酬爭議不服行政調解與處理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停止調解,明示當事人應當申請勞動仲裁或人民法院起訴。 有關工程分包或勞務分包的結算糾紛,當事人應當協調解決,解決不成的,申請仲裁或直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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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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