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國家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的合理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及《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暫行辦法》(市政發[1999]138號)的有關精神,參照《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省直機關事業單位醫療制度改革試行方案的通知》(陜政發[2000]30號)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市公務員醫療保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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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堅持公務員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與醫療補助水平與我市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醫療補助辦法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保持同一城市國家公務員醫療水平相一致。保證公務員合理醫療待遇基本不變。堅持以收定支、合理使用、專項管理、收支平衡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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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級國家公務員醫療保險的范圍包括:市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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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級國家公務員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的計入金額及醫療補助金,根據市財政的實際承受能力,列入財政年度預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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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建立公務員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個人帳戶實行分檔補助、個人支配、超支不補、節約留用的管理辦法。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的資金由基本醫療費用和補助醫療費用兩部分構成,具體計入比例是依據職工不同工齡段,按本人工資收入前四項(下同)的一定比例,按月計入。即: 工齡1-10年的,記入6%(基本醫療費用記入2.7%,補助醫療費用記入3.3%); 工齡11-20年的,記入8%(基本醫療費用記入3%,補助醫療費用記入5%); 工齡21-30年的,記入11%(基本醫療費用記入3.6%,補助醫療費用記入7.4%); 工齡31-40年的,記入15%(基本醫療費用記入4.5%,補助醫療費用記入10.5%); 工齡41年以上的,記入11%(基本醫療費用記入5.5%,補助醫療費用記入14.5%); 退休人員按本人養老金的20%記入,(基本醫療費用記入5.5%,補助醫療費用記入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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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市級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個人帳戶補助醫療費、醫療救助、封頂線以上醫療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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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公務員因患長期慢性病(乙肝、丙肝、肝硬化、腎透析、強烈性傳染病等),在一個統計年度內的合理門診醫療費支出和應由個人負擔的合理住院醫療費支出超出本人年度工資收入50%以上,導致本人或家庭生活困難的,可由本提出申請,經單位審核同意后附本人申請、定點醫療機構病歷、處方、結算證明、報審表等材料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查后報送財政部門,視資金情況確定補助金額,并撥付給申請單位,再由單位支付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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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市級國家公務員基本醫療保險金的最高支付限額為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由本人填寫申請表并附相關單據,報送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查,并由該機構與本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結算,按80%的比例報銷,個人負擔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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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市級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金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設立專戶單獨核算,結余資金結轉使用,不足部分由財政兜底。要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及各項支出制度,對醫療補助費用開支要嚴格審核后再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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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市級國家公務員中的離休干部、老紅軍、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原醫療待遇不變,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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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各區縣可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其所屬國家公務員的醫療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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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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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西安市國家公務員醫療保險醫療補助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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