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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副處以上單位,省屬有關單位,各社會保障分局: 為更好地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基本醫療需求,建設和諧東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從2006年7月1日起進一步調整完善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現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調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待遇標準 (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以下簡稱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增加5000元,即參加綜合基本醫療保險的,由7.5萬元/年調整為8萬元/年;參加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的,由3.5萬元/年調整為4萬元/年。 (二)對自行到非定點醫院就醫的統籌基金支付比例進行調整:統籌基金支付部分由原來的降報30%調整為降報50%。屬于以下情況的,統籌基金支付部分仍為降報30%: 1.非東莞市戶籍的參保人,自行到戶籍所在地醫院及其上級醫院(限戶籍所在省份內)住院的; 2.參保人自行到廣東省省會城市的三級非定點醫院住院的; 3.參保人自行到東莞市內非定點醫院住院的。 二、除以上調整外,其余仍按《東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東府令第21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東莞市社會保障局 二OO六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