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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浙政發〔2007〕46號)規定,結合我市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等實際情況,決定從2007年9月1日起,將我市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為7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為6.0元。 最低工資標準包含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下列各項均不得作為最低月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的加班加點工資;從事中班、夜班和高溫、低溫、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下發放的津補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勞動安全衛生等待遇;以及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企業通過補貼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收入。 二○○七年九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