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決定對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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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整原則 與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工資實際增長水平相結合;與生活費用變化情況相結合;與傷殘等級、生活自理障礙程度、供養親屬類別相結合;適當向待遇水平較低人員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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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整對象 本省行政區域內2008年12月31日前開始享受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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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整方法和標準 (一)根據向待遇水平較低人員傾斜的原則,此次調整繼續以工傷發生時間的不同確定相應基數: 1.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發生的工傷,基數=統籌地區2007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全省2008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18.54%)÷12×55% 2.1996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發生的工傷,基數=統籌地區2007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全省2008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18.54%)÷12×50% (二)結合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不同情況,按基數的一定比例確定每人每月增加數額,具體如下: 1.傷殘津貼 傷殘一級:基數×90% 傷殘二級:基數×85% 傷殘三級:基數×80% 傷殘四級:基數×75% 傷殘五級:基數×70% 傷殘六級:基數×60% 2.供養親屬撫恤金 配 偶:基數×40%(孤寡老人為50%) 其他親屬:基數×30%(孤寡老人或孤兒為40%) 3.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基數×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數×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基數×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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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 (一)此次待遇水平調整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調整所需費用,由現發放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及生活護理費的資金渠道支付。傷殘程度為五級和六級且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調整費用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 (二)工傷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包括按退休人員安置),并按養老保險政策調整養老金的,不執行本通知關于傷殘津貼的調整。 (三)根據有關規定,比照工傷待遇處理的人員,參照本通知執行,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各地應按本通知規定,確定本地調整的具體數額,并于2009年7月底前將增加的待遇發到相關人員手中。 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 附件:2007年度各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二○○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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