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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了貫徹《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供銷合作社體制創新的意見》(豫發[2005]9號),做好供銷社系統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結合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供銷社欠繳養老保險費問題 對已經參加當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目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供銷合作社,各地經辦機構要按照豫發[2005]9號文件要求,與供銷合作社簽定緩繳協議,對在一年以內補繳本金的,免收滯納金。特別困難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可再延長一年補繳。同時,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保障已參保供銷合作社系統離退休人員離退休金的按時足額發放。 二、關于未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供銷社退休人員生活保障問題 《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8號)規定:“城鎮集體企業已參加社會保險的離退休人員和下崗職工,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未參加社會保險而又停產多年的,其退休人員和下崗職工直接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按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發[2000]8號文件精神切實做好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豫政[2000]50號)規定:“要對集體企業參保情況進行一次認真的調查核實,對其中未參加社會保險且已經停產多年的企業,不再納入養老、失業保險覆蓋范圍,其退休人員和下崗職工直接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根據以上規定,對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供銷合作社的集體企業,不再納入養老、失業保險覆蓋范圍,其退休人員和下崗職工直接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