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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統籌城鄉發展,保障進城務工農民合法權益,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06〕3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 (一)指導思想。以促進農民工廣泛就業和維護其合法權益為落腳點,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堅持以人為本,認真解決涉及農民工利益的問題;堅持從我市實際情況出發,統籌城鄉發展,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就業制度,引導農村富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有序轉移;著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進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建立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政策體系和執法監督機制,建立惠及農民工的城鄉公共服務體制和制度,改善農民工的就業環境,保護和調動農民工的積極性;充分發揮社會主義新農村示范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我市城鄉經濟繁榮和社會全面進步。 (二)主要任務。認真解決農民工工資偏低和拖欠問題,力爭在2007年底前基本解決歷年拖欠工資問題,爭取當年不發生新的拖欠;依法規范農民工勞動管理,2008年各類用人單位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要達到70%以上;加強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積極穩妥地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將農民工納入醫療、工傷、養老等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健全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保障機制,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就地就近有序轉移。 二、進一步解決農民工工資偏低和拖欠問題 (三)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各縣區要盡快研究制定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政策。勞動、建委等有關部門要對重點監控的建筑施工企業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建筑施工企業要在建設項目開工前,按工程合同價款的2%向工程所在地政府指定的專用賬戶存入工資保證金,由勞動保障部門實行專戶管理。建筑施工企業出具工資保證金銀行存款憑證后,有關部門方可辦理開工手續,發放施工許可證。工程竣工后一個月內,經勞動保障部門確認無拖欠工資行為的,將工資保證金本息全額返還建筑施工企業。要切實解決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問題。建設資金不落實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不得批準開工報告。建設單位未按工程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造成建筑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負連帶責任。分包商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總承包商負直接責任。對發生過拖欠工資的其他用人單位,要強制在開戶銀行按期預存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對拒不繳納保證金的用人單位,要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并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四)建立工資支付監控和報告制度。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嚴格規范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各類用人單位要按照有關法規政策,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或克扣。建立農民工考勤和工資報表制度,健全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和工資支付的基礎管理辦法。勞動保障部門要重點監控農民工集中和有欠薪記錄的用人單位工資發放情況。 加大工資清欠力度,確保不發生新的拖欠。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建設、公安、工商、工會等,每季度開展一次清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執法檢查,對惡意拖欠、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并對有關人員依法予以制裁。 (五)合理確定和提高農民工工資水平。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規范農民工工資管理,制定相關崗位勞動定額的行業參考標準,農民工和其他職工實行同工同酬。科學確定工資指導線,建立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促進農民工工資合理增長。嚴格執行國家關于職工休息、休假的規定,延長工時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三、依法規范農民工勞動管理 (六)嚴格執行勞動合同制度。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依法規范農民工勞動管理,將其納入《遼寧省勞動合同三年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要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建立權責明確的勞動關系。要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勞動合同試用期規定,不得濫用試用期。要制定規范的勞動合同文本,加強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指導和監督。2007年底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要達到60%;2008年底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要達到70%以上。 (七)依法保障農民工的生命健康安全。各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操作規程和標準,督促企業依法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強化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宣傳普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全面提高農民工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對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筑等高危行業的農民工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經過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持證上崗率要達到100%。要加大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力度,發現未經培訓上崗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責令企業停業整頓直至依法關停。加大職業病防護力度,各用人單位對新招用的農民工要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職業危害,加大對職業病多發行業農民工職業健康監護的執法檢查力度,開展職業危害知識培訓,提高農民工自我保護意識。在監管對象上,要以礦業、冶金、化工、建筑、建材等行業以及存在重大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企業為重點;在保護人群上,要以預防農民工的職業病危害為重點。對危害農民工健康、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行業,職業衛生監督覆蓋率要達到90%以上。各級衛生監管部門要加強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認證和監管,為中小企業提供就近就便的職業健康體檢服務。要在市區認定一家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放射性職業健康檢查,認定兩家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 建立農民工食堂衛生許可證審批發放制度,加強農民工食堂和農民工聚集地餐飲單位的日常食品衛生監管,開展農民工食堂衛生狀況專項整治。要提高農民工的衛生意識和健康水平,積極廣泛開展多種形式的食品衛生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定期和不定期的組織農民工進行食品衛生和職業健康知識培訓。加強農民工疾病監測和防控。各縣區要把農民工疾病防控工作納入疾病預防控制工作規范試點建設重要內容來抓,并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完善農民工疾病監測體系,密切監視農民工傳染病,落實國家有關傳染病的免費檢查、治療政策,建立省際間、市際間協作機制,全面實施農民工艾滋病、結核病控制策略,建立報告、登記、轉診和追蹤制度,確保農民工的身心健康。 依法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與農民工訂立協議,免除或減輕其對生產安全事故造成農民工傷亡而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安全生產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安全監管,依法嚴肅查處侵害農民工生命健康權益的行為。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企業,要依法懲處事故直接責任人和企業負責人,并追究政府和有關部門領導的責任。 (八)切實保護女工和未成年工權益,嚴格禁止使用童工。各類用人單位要依法保護女工的特殊權益,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工或提高女工錄用標準,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禁忌勞動范圍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對介紹和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要依法從嚴懲處。 四、搞好農民工就業服務 (九)建立城鄉平等的就業制度。各縣區政府要把農民進城就業工作納入本地區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進一步加快農村鄉鎮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建立覆蓋城鄉的就業管理服務組織體系。要建立城鄉一體化的就業服務體系,把農民工納入服務對象,提供免費就業服務,建立統一就業政策、統一市場服務、統一資源管理的就業制度,為城鄉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服務。各部門要進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種針對農民工進城就業的歧視性規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對企業使用農民工行政審批和行政收費。不得以解決城鎮勞動力就業為由清退和排斥農民工。 (十)進一步做好農民轉移就業服務工作。建立健全縣、鄉(鎮)、村公共就業服務網絡,廣泛收集就業信息,開展面向農民的政策咨詢、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工作,為農民轉移就業提供服務。加強勞務輸出組織管理,落實有組織勞務輸出扶持政策,打造盤錦勞務品牌,強化勞務輸出基地建設。各級就業服務機構要建立面向農民工的人本服務機構,落實服務設施,免費提供政策咨詢、就業信息、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鼓勵發展各類就業服務中介機構組織,加強就業服務市場監管。依法規范職業中介、勞務派遣和企業招工行為,嚴厲打擊以職業介紹和招工為名坑害農民工的違法犯罪活動。 (十一)將農民工就業服務管理等有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支出范圍。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關于將農民工管理等有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支出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預〔2003〕561號)規定,將涉及農民工的勞動就業服務管理等有關經費,納入正常的財政預算支出范圍。合理核定就業管理服務部門用于農民工管理和服務的支出成本,按照現行財政供給渠道,在預算中予以安排,保障其行使職能的必要經費。 五、加強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 (十二)加快實施農村勞動力技能就業計劃。各縣區要積極組織農村初高中畢業未升學人員、農村退役士兵和其他農村新生勞動力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組織有意愿外出務工的農村富余勞動力參加勞務輸出培訓,組織在城鎮務工的農村勞動者參加技能提升培訓。“十一五”期間計劃培訓7.5萬人,其中:進城務工農民技能提升培訓5.5萬人,待轉移農村勞動力的勞動預備制培訓和勞務輸出培訓2萬人。采取適合農民工特點的教學方法和靈活的培訓方式組織培訓,以基本技能為主要培訓內容,保證相關工種、等級的培訓時間,一般培訓時間為3至6個月,突出操作訓練,確保培訓質量。 在全市積極推廣定向式和定單式培訓,各縣區要依托鄉鎮勞動保障服務站和招用農民工人數較多的用人單位,了解進城務工農民的培訓意愿;依托人力資源市場了解農民工的就業趨勢。要強化鄉鎮和社區就業培訓平臺建設,提供方便快捷的培訓服務,鼓勵培訓機構與用工單位建立穩定緊密的合作關系。 實施職業技能鑒定,提供技能水平評價服務。在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中大力推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改革技能鑒定方式,并以職業技能鑒定支持培訓與就業的對接活動,發揮職業資格證書就業通行證的作用,提高農民工市場化就業能力。對參加培訓后有鑒定要求的農民工,要積極創造條件,及時組織其參加技能鑒定,其鑒定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對鑒定人員實施免費鑒定。針對農民工特點,改進鑒定方式,重點考核操作技能,對通過技能鑒定考試的,由勞動保障部門頒發職業資格證書。大力開展專項職業能力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由勞動保障部門發放專項能力證書,作為就業上崗的憑證,可從事一般性的技術職業工作。 (十三)繼續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擴大培訓規模,提高培訓質量。對擬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的農村勞動力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和引導性培訓。“十一五”期間,全市每年培訓農村富余勞動力1.5萬人,到2010年底,全市培訓7.5萬人。要嚴格按照項目管理要求,保證學員培訓時間最低不少于15天。要逐步提高技術含量高、培訓時間2至3個月的專業培訓比例。培訓內容要按照市場需求和用人單位具體要求確定,增強培訓的針對性。 要保證陽光工程的財政補貼資金,地方財政資金要與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統籌安排。省、市、縣(區)三級財政每年安排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補貼資金2000萬元,其中省級財政1000萬元、市級500萬元、縣(區)級500萬元。要認真執行財政部、農業部《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并結合我市培訓工作實際,確定具體補助標準和操作辦法。職業技能培訓補助資金全部采取培訓券方式發放到農民手中。 (十四)整合培訓資源,提高培訓質量。各縣區政府要將農民工培訓納入當地就業和培訓總體規劃之中,整合培訓資源,充分發揮勞動保障、農業、教育等部門所屬培訓機構的骨干作用,吸納社會各類培訓資源,統一規劃、合理設置、及時調整教學方向和培訓專業與工種,積極開展農民工培訓。要加強職業技能基地建設,開展農民工培訓示范基地認定,建設一批農民工培訓示范基地,2008年要完成5家認定工作。培訓基地名單要向社會公開發布,由農民工自行選擇培訓機構、培訓內容和培訓時間,政府按標準給予補貼。 (十五)保證農民工培訓的財政投入。將農民工培訓經費納入 就業資金支出范圍。各級政府普惠制培訓計劃內的進城務工農民 免費參加培訓,培訓經費由各級政府負擔。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和勞務輸出培訓,經培訓合格并實現就業的,各級政府給予30%的培訓經費補貼。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的培訓計劃和培訓經費標準,經審核后,在財政支出中安排專項經費,專款專用。 (十六)落實農民工培訓責任。各縣區要加強農民工培訓的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按照各自的職能,切實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制定職業技能培訓標準,組織職業技能培訓基地的資格認定,組織開展農民工技能培訓和進城務工農民的培訓工作,掌握勞動力培訓需求、人力資源市場供求狀況,為參加培訓的農民工提供技能鑒定服務,提供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積極開展培訓與崗位對接活動;農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陽光工程”,具體包括擬定培訓方案、培訓計劃和強化項目監管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培訓補貼經費的籌集、支付和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培訓補貼經費的使用情況;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各類大中專院校積極參加農民工培訓工作;經濟部門協助培訓主管部門推動企業對招用農民工的崗位技能培訓工作;建設部門負責組織并積極推進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技能培訓工作;科技、扶貧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積極參與農民工技能培訓的落實;工青婦等組織要發揮各自的優勢,開展富有特色的農民工技能培訓,使進城就業的農民工掌握非農領域就業的技能和安全生產知識。 (十七)建立和完善職業教育農村貧困家庭學生資助制度。各級財政要加大投入,完善教育扶困助學體系,解決教育公平問題。全面實施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全部免除學雜費政策,對貧困家庭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和補助寄宿生生活費;進城務工農民子女同等享受城市困難家庭子女“兩免一補”政策。建立中等職業院校貧困家庭學生援助制度,市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引導各級財政和學校共同投入,用于解決中等職業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子女就學問題。 六、積極穩妥地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 (十八)高度重視農民工社會保障工作。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根據農民工最緊迫的社會保障需求,堅持分類指導、穩步推進,優先解決工傷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障問題,逐步解決養老保障問題。 (十九)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范圍。各類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要及時為其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并按統籌地區有關規定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時,應提供參保農民工名單,參保人員有變化時,要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當前,重點推進農民工比較集中、風險程度較高的建筑行業等參加工傷保險。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農民工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作為工傷保險的重要補充。 用人單位農民工發生事故傷害,應到事故發生地的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并按《工傷保險條例》及《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其農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由生產經營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工傷認定和傷殘程度鑒定,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未給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農民工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應予以查處。未按照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農民工可以向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十)加快解決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障問題。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通過制定農民工住院醫療費用統籌辦法,解決農民工進城務工期間患大病的醫療保障問題。要結合本地農民工數量和醫療保障能力、水平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農民工的參保方式和繳費標準。農民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繳納;其住院期間的醫療保險待遇要與城鎮職工一視同仁。農民工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應當參加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有關部門要根據農民工工作流動性大、季節性強的特點,制定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各統籌地區要不斷完善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療的參保農民工提供醫療費用結算服務。有條件的統籌地區,可直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農民工也可自愿參加原籍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各級醫療機構要按照當地政府惠民政策的要求,積極落實對農民工的優惠政策。要簡化醫療服務手續,優化流程,完善醫療費用結算方法。同時,在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的前提下,通過合理檢查、合理用藥等各種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節省農民工醫療開支。鼓勵醫療機構對農民工醫療費用實行減免,為農民工提供優質、便捷、價格適宜的醫療服務。要建立和完善農民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制度,認真做好醫療鑒定工作。 (二十一)探索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辦法。各級政府要加大社會保險檢查執法力度,凡是進城務工農民,用人單位和農民工本人要依法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農民工的個人繳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為統籌范圍內參保的農民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農民工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其個人賬戶。農民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與城鎮企業職工個人繳費形成的個人賬戶基金合并,按城鎮企業職工個人賬戶規定管理。 中斷就業的農民工,異地再就業的,按現行城鎮企業職工的轉移辦法轉移基本養老金關系和個人賬戶,再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為其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農民工的繳費年限前后累計計算。農民工在最后一個就業單位參保繳費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由本人申請,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后,享受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含返鄉后中斷參保的),將其參保累計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資金一次性劃轉到農民工居住地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賬戶,與本人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賬戶合并計算,領取養老待遇。未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金額本金連同利息一次性返還給個人。 七、切實為農民工提供各項公共服務 (二十二)把農民工納入城市公共服務體系。在編制城市發展規劃、制定公共政策、建設公用設施等方面,要統籌考慮長期在城市就業、生活和居住的農民工對公共服務的需要,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要增加公共財政支出,逐步健全覆蓋農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務體系。 (二十三)保障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輸入地政府要承擔起農民工同住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責任,將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納入教育發展規劃,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接收農民工子女入學。對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較多的學校,在教育附加中安排經費改善其辦學條件,并按照實際在校人數撥付學校公用經費。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要與所在地學生享受同等政策,在收費、管理等方面與城區學生享受同等待遇。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向農民工子女收取借讀費和與入學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共建費”等。輸入地政府對委托承擔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要在經費、師資培訓等方面給予支持和指導,提高辦學質量。要安排農村九年一貫制學校接受留守兒童,保證其優先享受“兩免一補”待遇,并在資金、政策上優先保障留守兒童就讀。 (二十四)把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和適齡兒童免疫工作作為全市疾病預防控制工作規范化建設的重要內容來抓。完善農民工疾病監測體系,落實屬地化管理原則,將農民工傳染病防治工作納入日常工作,落實國家關于特定傳染病的免費治療政策。把農民工子女預防接種工作納入當地免疫規劃,為農民工子女適齡兒童建立預防接種卡(證),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接種率。以城市建筑工地、大中型企業、交通密集場所為重點,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宣傳單等多種形式,開展健康生活方式教育,防止重大傳染病的暴發和流行。針對從事飲食、服務、商品營銷行業的農民工,開展城市集貿市場健康教育,預防人禽流感、結核病、性病、艾滋病、食物中毒等重大疾病的發生和流行,結合社區衛生和婦幼保健服務,將進城務工人員納入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服務對象,建立健康檔案。通過豐富的活動載體,開展農民工健康教育,進一步普及基本衛生知識與法規,提高農村居民健康意識和自我保健能力。 (二十五)在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縣區,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積極探索和完善農民工在城就醫后的合作醫療結算方式,引導農民工自愿參加原籍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完善農民工參加城鎮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銜接辦法和政策,確保農民工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障待遇。 (二十六)進一步搞好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各縣區要大力推行農民工計劃生育“屬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務”的經驗,對農民工實行與戶籍人口一樣同宣傳、同管理、同服務。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將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法律、法規規定的免費避孕節育技術服務等支出項目所必需的經費,暢通為農民工提供免費避孕藥具的渠道,提供方便、快捷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街道、社區、用人單位要做好農民工計劃生育和生殖健康宣傳、教育及技術服務工作,積極維護農民工的計劃生育合法權益。指導農民工中的已婚育齡婦女落實安全有效的避孕節育措施,定期開展計劃生育和生殖健康檢查服務。積極維護和保障農民工的計劃生育獎勵和優惠政策的落實。市、縣(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委員會要組織建立農民工計劃生育協會組織,實行農民工計劃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做好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免費發放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換平臺運行工作。嚴禁在發放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時收取抵押金。及時溝通農民工計劃生育信息,盡快建立市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換平臺,做好農民工孕情監測、信息溝通和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 (二十七)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管,保證農民工居住場所符合基本的衛生和安全條件。招用農民工數量較多的企業,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業用地范圍內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可建設統一管理、供企業租用的員工宿舍,集約利用土地。有條件的城市,在城鄉結合部或相應的區域,為農民工集中建造廉租房和低價房,使他們能夠租得起房、買得起房。加強對城鄉結合部農民工聚居地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礎設施保障能力。各縣區要把長期在城市就業與生活的農民工居住問題,納入城市住宅建設發展規劃。有條件的縣區,城鎮單位聘用農民工,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用于農民工購買或租賃自住住房。 八、健全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保障機制 (二十八)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權利。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在農民工入黨、入團、評選勞模、職務晉升以及評定技術職稱等方面,與城鎮職工一視同仁。用人單位要建立健全保障農民工民主權利的各項制度,農民工較多的企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中要有農民工代表,保障農民工的選舉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依法保障農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嚴禁打罵、侮辱農民工的非法行為。暢通農民工利益訴求渠道,積極反映農民工合理要求,健全農民工維權舉報投訴制度,維護農民工的民主政治權利。 (二十九)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大戶籍改革力度,對農民工長期就業和居住我市城區,通過購買、受贈、繼承、自建等途徑獲得具有所有權并達到一定標準的住房,且有穩定職業、身體健康,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下,經本人申請,可以將其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戶籍遷入我市城區;對在同一居住地贍養的老人(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戶口可遷移到就業和居住的城區,不受身邊有無子女的限制。對農民工中被評為地級市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和具有高級技工、技師以上的職稱及其他有突出貢獻者,可以不受住房面積和標準的限制,優先準予落戶。農民工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我市暫住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申報暫住登記,擬在暫住地居住一個月以上的農民工,應當申領暫住證或居住證。辦理暫住證或居住證的農民工,在就業、子女就學、報考公務員等方面與本地公民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 (三十)保護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各縣區政府要依法維護農民工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承包期內,除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不得收回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外出農民回鄉務農,只要在土地二輪延包中獲得承包經營權,就要將承包地還給原承包農戶繼續耕種。對少數沒有參加二輪延包、現在返鄉要求承包土地的,如果戶口仍在農村,原則上視為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人口,按照《遼寧省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辦理。農民外出務工期間,在平等協商、自愿、有償的原則下,可采取委托代耕或通過轉包、出租、轉讓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不能撂荒。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繳或以任何方式侵占土地流轉收益。 (三十一)加大維護農民工權益的執法力度。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領導和支持。要加強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隊伍建設,縣(區)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要不斷完善勞動保障監察各項制度,采取日常巡視檢查、專項執法檢查、舉報專查等多種形式,重點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不簽訂勞動合同、使用童工和危害未成年工勞動保護權益等突出問題,依法嚴厲查處用人單位侵犯農民工權益的違法行為。健全農民工維權舉報投訴制度,有關部門要認真受理農民工舉報投訴并及時調查處理。加強和改進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凡大規模招用農民工的單位,要與農民工通過集體協商的方式,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集體合同,規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因履行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發生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積極參與,做好調解工作,并堅持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前提下,秉公仲裁,依法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對農民工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要簡化程序、加快審理,涉及勞動報酬、工傷待遇的要優先審理。 (三十二)做好對農民工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各縣區政府要按照“五五”普法規劃的要求,在法律宣傳教育工作中,突出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采取各種形式和手段,提高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各級司法服務機構要把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對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要簡化程序,快速辦理。對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法律援助的,不再審查其經濟困難條件。有關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應引導法律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積極參與涉及農民工的訴訟活動、非訴訟協調及調解活動。鼓勵和支持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和相關法律從業人員接受農民工委托,并對經濟確有困難而又達不到法律援助條件的農民工,按照有關規定適當減少或免除法律服務費用。各級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資金,為農民工獲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 (三十三)強化工會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作用。各類用人單位要依法保障農民工參加工會的權利。各級工會要采取多種形式,最大限度地把農民工組織到工會中來。完善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切實維護農民工在勞動合同、勞動工資、社會保障、勞動條件和職業安全衛生等方面的合法權益。開展扶貧幫困送溫暖活動,為農民工辦實事、做好事、解難事。要完善群眾性勞動保障監督制度,健全群眾監督網絡,發揮群防群治的作用,特別要做好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建筑等高危行業的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工作。加強農民工勞動保護教育,增強農民工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九、促進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 (三十四)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和縣域經濟,擴大當地轉移就業容量。各縣區要不斷優化縣域經濟結構,增強縣域經濟實力,大力發展資源加工工業和勞動密集型產業;積極引導中小企業加入大企業、優勢企業的分工協作體系,增強自我發展能力,培育新的增長點;規劃建設好縣域工業園區,引導企業向園區聚集。積極發展縣域專業化產業集群,提高縣域經濟競爭力。大力發展第三產業,在繼續發展為生產和生活服務的傳統行業的同時,以科技為主導,以知識為基礎,加快發展新興行業,逐步形成功能齊全、結構合理、綜合配套、相互促進的第三產業體系。 加快縣城和中心鎮建設,提高農村城鎮化水平。堅持城鎮建設、園區建設相結合,進一步優化小城鎮等級規模結構,突出中心鎮地位,形成城鎮建設和產業發展相互促進、相互發展的局面。加強中心鎮和工業園區的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各類企業向園區集中,引導人口向縣城和建制鎮集中,使縣城內的產業和農村人口能夠有效聚積和有序流動,擴大農村勞動力向第二、三產業轉移的空間。 (三十五)大力開展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促進農民就業和增收。各縣區政府要積極調整財政基礎設施投資結構,按照“存量適度調整、增量重點傾斜”的原則,確保預算內資金用于農村建設的比重逐年提高。積極探索整合現有各項政府支農投資,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導、社會資金參與、農民勞動積累相結合的農村建設投入機制。適當調整農村投資結構,增加與農民生產生活息息相關、能直接帶動農民就業、促進農民增收的農村中小型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繼續實施節水灌溉、人畜飲水、鄉村道路、農村沼氣、農村水電等工程,重點開展以“兩通三改”為主要內容的基礎設施建設。實施農村公路工程,使全市可通油路的行政村全部通黑色路面。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解決好安全飲水問題,大幅度提高農村自來水普及率。實施農村能源工程,大力推廣“北方農村能源生態模式”,建設生物質集中供氣工程和大中型禽畜場能源生態環境工程,有效改變農村能源消耗結構。充分發揮循環經濟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拉動作用。實施農村改廁工程,力爭使70%以上的農戶能使用上符合衛生要求的廁所。實施垃圾收集與處理工程,力爭使70%以上的村莊有集中的垃圾收集轉運場所,改善村屯環境。力爭通過上述工程的實施,有效增加農民就業機會,促進農民直接增收。 十、加強和改進對農民工工作的領導 (三十六)完善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各級政府要切實把妥善 解決農民工問題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把統籌城鄉就業和促進農村 勞動力轉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市 政府建立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和指導全市農民工 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分工負責,檢查督促對農民工的各項政策的落實。各縣區也應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切實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農民工管理和服務工作的經費保障機制,將涉及農民工的勞動就業、計劃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關經費納入正常的財政預算支出范圍。輸出地和輸入地的基層組織要加強協調溝通,共同做好農民工的教育、引導和管理工作。 (三十七)強化各級政府責任體系。各級政府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加強對本地農民工工作的監管力度,妥善解決農民工問題。全市農民工工作實行通報調度制度。每月對各縣區農民工工作情況進行通報,每季度調度一次各縣區農民工工作情況,每半年對各縣區農民工工作情況進行一次專項檢查和考核評比,并將評估結果在全市進行通報,每年年底對農民工工作進行考核評比,對考核不達標的縣區,進行通報批評。同時,建立交辦督辦制度,將農民工工作要求、群眾投訴求助事項等有關問題,通過對各縣區政府下達交辦督辦通知單等形式,進行交辦并跟蹤督辦。對交辦的工作,各縣區政府要深入了解情況,提出方案,協調指導,并在規定期限內給予回復。各縣區也要建立旨在強化政府責任的各項規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加強監督檢查,切實做好農民工工作。 (三十八)發揮社區管理服務的重要作用。各縣區要建設開放型、多功能的城區社區,構建以社區為依托的農民工服務和管理平臺。鼓勵農民工參與社區自治,增強作為社區成員的意識,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能力。發揮社區的社會融合功能,促進農民工融入城市生活,與城市居民和諧相處。完善社區公共服務和文化設施,對農民工和城市居民要一視同仁,圖書館、群眾藝術館(文化館)、博物館等城市公共文化設施要向農民工開放,有條件的企業要設立農民工活動場所,開展多種形式的業余文化活動,豐富農民工的精神生活。 (三十九)加強農村勞動力統計工作。市、縣(區)農村勞動力管理機構要加強農村勞動力統計工作的基礎建設,要明確專人負責,科學制定統計指標體系,全面、及時、準確地完成統計工作。各級統計部門要逐步將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勞務收入、農民工培訓等指標納入統計范圍。各級統計、公安、人口計生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各級農村勞動力管理機構搞好農村勞動力轉移的統計監測工作。輸入地和輸出地要搞好農民工統計監測數據交流和銜接工作。 (四十)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要充分發揮作用,在農民工中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增強農民工的法制觀念,使他們知法守法,提高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要組織農民工開展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教育,引導他們愛崗敬業,誠實守信,遵守職業行為準則、社會公德以及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規定,提高廣大農民工的思想道德素質。組織農民工開展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培養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四十一)在全社會形成關心農民工的良好氛圍。社會各界都要樹立理解、尊重、保護農民工的意識,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關心農民工的公益活動。宣傳部門要組織新聞媒體有計劃地宣傳黨和國家以及省市農村勞動力轉移的方針政策,宣傳農民工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做出的突出貢獻和先進典型,特別要加大對保障農民工權益的輿論監督力度,積極報道解決侵害農民工權益的新聞。各級勞動保障和有關部門要在農民工集中的行業或領域開展優秀農民工評選活動,并予以表彰獎勵。要及時總結推廣各地和用人單位關心、善待農民工的好做法、好經驗,提高對農民工的服務和管理水平。 盤錦市人民政府 2007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