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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各部門、單位: 根據《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印發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的通知》(浙勞社老〔2006〕142號)精神,參保人員在當年尚未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之前達到退休(退)年齡的,有關部門應及時為其辦理退休(職)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先預付一定數額的基本養老金,待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正式公布后再為其核定基本養老金,預付的差額部分予以多退少補。經研究,調整預發標準為: 符合享受最低養老金條件人員每人每月800元; 不符合享受最低養老金條件人員每人每月400元。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