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解決我市關閉、破產、解散國有和縣級以上集體企業(以下統稱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問題,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社會保障若干問題的意見》(粵發〔2007〕14號)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解決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府〔2007〕7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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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應范圍 (一)在本統籌區域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前,已移交社會管理,且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長期養老金,并在粵發〔2007〕14號文下發之日前尚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困難企業退休人員; (二)在本統籌區域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后至2006年12月31日前移交社會管理的退休人員,且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長期養老金并在粵發〔2007〕14號文下發之日前尚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困難企業退休人員; (三)在2006年12月31日以后破產、關閉、解散的困難企業退休人員,按照有關規定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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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保方式 困難企業退休人員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區域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先建立住院醫療保險統籌(含門診特定病種項目、補充醫療保險),暫不建立個人醫療賬戶。各統籌地區今后可視經濟發展水平和基金支撐能力等情況,認為條件成熟的,可以建立個人醫療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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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繳費標準及基數 符合政府資助條件的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其繳費以省核定的我市2006年參保退休人員人均醫療費用支出1129元為基數,一次性計算10年征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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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金來源 (一)在本統籌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前,已移交社會管理,且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長期養老金的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對符合政府資助條件的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其資金由政府資助,原則上由各統籌地區醫療保險基金負擔50%,省財政負擔25%,市、縣財政負擔25%按財政分級各自負擔。省財政補助資金待市、縣(市、區)補助資金到位后才劃撥。 (二)在本統籌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后至2006年12月31日移交社會管理的退休人員,且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長期養老金并在粵發〔2007〕14號文下發之日尚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其資金來源原則上從企業資產變現中解決,企業資產變現不足以解決的,由企業主管部門統籌解決;企業主管部門統籌確有困難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符合條件的由政府給予資助。(三)在2006年12月31日以后破產、關閉、解散的困難企業退休人員。按照《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意見》(粵辦發〔2006〕26號)關于“凡職工安置方案未經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職工分流安置、經濟補償金支付、社會保險接續等辦法不明確,職工安置資金不落實,不得進入重組改制和破產程序”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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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報程序 符合政府資助條件的退休人員,憑本人身份證、退休證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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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待遇標準 困難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含門診特定病種項目、補充醫療保險)按《汕尾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執行(個人醫療帳戶除外)。 退休人員住院,統籌基金負擔比例、個人負擔比例與在職人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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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縣(市、區)政府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切實做好困難企業職工及其退休人員醫療保障問題,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社會和諧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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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有關的部署及要求,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共同做好困難企業職工及其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與協調。各級財政部門要保證每年6月底前將當年補助困難企業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費劃入本統籌區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制訂企業破產改制方案中,要充分考慮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問題,優先從企業剩余資產中一次性提取醫療保險費,及時繳入財政專戶。各級工會組織要認真調查和及時反映困難企業退休人員醫療保障中的困難和問題,積極協助政府落實各項政策,加強群眾監督,切實維護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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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意見與市政府印發的《汕尾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暫行規定》相配套。如與《暫行規定》中的相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見之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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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意見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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