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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各部門:
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發布的《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2004〕21號),已于2004年3月1日實施。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和我省實際情況,河北省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經國家勞動保障部審核,省人民政府批準作了調整,自2004年7月1日執行。現就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 認真做好《最低工資規定》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 勞動保障部修訂的《最低工資規定》與原《企業最低工資規定》發生了很大變化。擴大了實施范圍,調整了最低工資標準的構成因素,增加了非全日制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和賠償力度。更好地體現了最低工資維持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基本生活的功能;突出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工資要包括養老、失業、醫療費用和住房公積金的保障功能。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領導,積極組織,利用各種新聞渠道或媒體,大力宣傳實施《最低工資規定》的重要意義,指導企業做好貫徹實施工作。一是指導用人單位要結合新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修訂或調整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標準。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制度的企業做好工資的換算調增工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工資報酬低于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的,也要及時調整。以保證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二是要求用人單位要在政府發布十日內將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告知每一個勞動者,包括進城務工的勞動者,做到人人皆知。 二、 嚴格界定最低工資標準的實施范圍 按照《最低工資規定》,實施范圍擴大為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實施范圍內的各類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省政府批準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非全日制勞動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執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除此以外,其他用人單位不得按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 認真做好最低工資標準的計發工作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不能以執行最低工資為理由,任意減少或降低本單位勞動者工資標準。應當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狀況,參照工資指導線,逐步提高職工工資收入,激勵職工生產積極性,促進經濟效益的提高。 1. 按照《最低工資規定》,不得計入最低工資標準項目,主要是指: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支付的加班加點工資;中、夜班津貼,高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下補償勞動者特殊消耗及生活費用支出的津貼補貼;計發給職工個人的住房補貼、回民補貼、女工衛生補貼等福利待遇。 2.按照月工資標準形式計發職工工資的,其計發日最低工資標準的換算為: 日最低工資標準=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20.92天 3.實行計件(提成)工資形式計發職工工資的,最低計件工資單價的換算: ①按產量定額的: 最低計件單價=日最低工資標準÷日勞動定額 ②按工時定額的: 最低計件單價=單位時間(日或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單位產品的工時定額 四、 加強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做好最低工資標準與本單位工資標準的銜接調整工作,督促企業依法調整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建立完善確保工資支付制度和措施。同時要把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作為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予以安排部署。 要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箱,認真做好最低工資的政策咨詢和受理舉報工作。各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要認真受理有關最低工資標準執行中的爭議調解和仲裁。 對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依法責令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并可按所欠工資1-5倍支付勞動者 賠償金;愈期不補發的按《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以確保《最低工資規定》的貫徹執行,切實維護勞動者保障基本生活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