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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煤礦企業:
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發布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規定,從2005年1月13日起,煤礦企業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可從事生產活動,其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是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備條件之一。為此,現就煤礦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高度重視煤礦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問題,通過做好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促使煤礦企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擴大我省工傷保險覆蓋面,切實維護煤礦企業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確保社會穩定。 二、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大工傷保險政策宣傳力度。要向社會公布工傷保險業務經辦程序和聯系方式,盡快確定專人做好煤礦企業參保登記和工傷保險費征繳工作,為煤礦企業參保、繳費等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對申請參加工傷保險的煤礦企業,要在規定的時限內為其辦理參保登記等各種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諉拖延,使企業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影響其正常的生產活動。 三、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加強配合,互相支持。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主動了解煤礦企業申領和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關情況,及時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通報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對拒不參加工傷保險、參保后無故中斷或少繳工傷保險費的企業,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并將有關查處情況向勞動保障部門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