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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才居住證辦理實施辦法
2004-08-23 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杭州市公安局 杭人才[2004]277號 浙江省寧波市 |
說明: | 各區(qū)、縣(市)人事局、勞動保障局,各公安分局、縣(市)公安局,市直各單位: 根據(jù)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杭州市實行人才居住證制度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杭政辦[2004]10號)文件精神,現(xiàn)將《杭州市人才居住證辦理實施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2004年08月23日 |
內(nèi)容: | 根據(jù)《杭州市實行人才居住證制度暫行規(guī)定》(杭政辦[2004]10號)文件精神,為了使引進人才順利地申領《杭州市人才居住證》(以下簡稱《人才居住證》),特制定本辦法。 一、 辦理機構 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分別負責符合相應條件的申領人申請材料的審核認定;杭州市公安局負責《人才居住證》的制發(fā)。 二、 辦理人才居住證的范圍和條件 凡來本市市區(qū)(不含蕭山區(qū)、余杭區(qū),下同)工作或創(chuàng)業(yè)的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均可由本人或其單位申領《人才居住證》。 (一)具有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 (二)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的人員; (三)具有普通高校大專學歷并屬于當年度《杭州市緊缺人才目錄》中專業(yè)的人員; (四)持有技師及以上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的人員; (五)符合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布的緊缺工種中具有高級工證書的人員; (六)經(jīng)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具有某種特殊技能的人員; (七)個人在杭投資50萬元(含)以上的經(jīng)營者; (八)持有《外國專家證》的人員; (九)持有《杭州市留學回國人員工作證》的人員。 三、辦理人才居住證需提交的材料 申領《居住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原件即驗即退): (一)填寫《杭州市人才居住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近期白底免冠彩色1寸證件照片3張(其中1張用于制作《人才居住證》); (三)有效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或護照); (四)與用人單位簽訂的1年以上期限的勞動(聘用)合同; (五)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或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 (六)本人的學歷證書、專業(yè)技術等級證書、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或者業(yè)績證明材料; (七)在本市市區(qū)的住所證明(購房產(chǎn)權證、租房合同及業(yè)主房產(chǎn)證復印件、單位出示住所證明及住所房產(chǎn)證復印件); (八)本市二級以上醫(yī)院出具的近期健康狀況證明(體檢表或健康證); (九)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一條第(七)款條件的申領人,除上述材料外還須提供驗資報告、營業(yè)執(zhí)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 (十)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二條(八)、(九)款條件的申領人,只需提供第(一)、(二)款材料,以及《外國專家證》或者《杭州市留學回國人員工作證》。 四、 申領程序 (一)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二條(一)、(二)、(三)、(七)、(八)、(九)款條件的申領人到杭州市人事局領取《申請表》,也可以登錄"杭州人才網(wǎng)"(www.hzrc.com) 下載打印,網(wǎng)上下載打印表格須按A4、80克紙規(guī)格打印;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二條(四)、(五)、(六)款條件的申領人到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領取《申請表》; (二)申領人應按要求實事求是填寫《申請表》; (三)申領人向領取《申請表》的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四)受理部門在 7 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審核認定,并將審核認定結果書面通知申領人;對符合申請條件的人員核定《人才居住證》有效期限,開具辦理《人才居住證》通知書; (五)申領人攜帶辦理《人才居住證》通知書、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人才居住證》申請表和本人近期白底免冠彩色1寸證件照片1張,到杭州市公安局辦理《人才居住證》的相關手續(xù);市公安局在一周內(nèi)完成審核及證件的制發(fā)工作。 五、《人才居住證》的變更、補證、換證、注銷和收繳 《人才居住證》在市區(qū)內(nèi)使用有效,證件有效期為2年。 (一)持證人員在證件有效期內(nèi)因住址或工作單位發(fā)生變化的,應在發(fā)生變化之日起10日內(nèi),攜帶住房或單位證明(原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證明和新單位勞動或聘用合同),到市公安局辦理變更手續(xù); (二)持證人員在證件有效期內(nèi)遺失證件的,應在遺失之日起10日內(nèi),攜帶工作單位出具的遺失證明,到市公安局辦理證件掛失和補證手續(xù)。補領證件的簽發(fā)日期仍為原證件的簽發(fā)日期; (三)證件有效期滿需要延續(xù)的,應在期滿前1個月由持證人或所在單位按領證程序辦理換證手續(xù); (四)持證人員在證件有效期內(nèi)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應在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之日起10日內(nèi),到市公安局辦理《人才居住證》注銷手續(xù); (五)持證人員在證件有效期內(nèi)取得本市市區(qū)戶籍的,由公安機關在當事人取得本市戶籍時收回《人才居住證》。對弄虛作假欺騙的《人才居住證》,由公安機關查實后收回。 六、承辦部門 (一)杭州市人事局人才流動開發(fā)處 地址:體育場路335號4樓 電話:0571-85062303 (二)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工資處 地址:中河中路242號 電話:0571-87211473,87916407-2083 (三)杭州市公安局 地址:華光路35號 電話:0571-87280478 2004年0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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