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破產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住院醫療統籌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2007-08-02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哈政綜[2007]29號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
|
批準文件: |
各有關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中直、省屬在哈單位:
《關于破產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住院醫療統籌有關問題的意見》業經2007年7月5日市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日 |
內容: |
關于破產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住院醫療統籌有關問題的意見 為妥善解決哈爾濱市區破產、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問題,根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全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辦發[2004]45號)、《哈爾濱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46號)有關規定,本著自愿參保,政府補貼為主,個人繳費為輔,繳費標準與待遇水平相統一的原則,結合我市實際,現就破產、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住院醫療統籌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參保范圍 本市市級統籌范圍內(暫不含呼蘭區、阿城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前國有破產企業的退休人員,國有、集體困難企業中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退休人員,符合哈爾濱市社會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哈爾濱市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已經沒有生產能力且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費工作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哈社保辦發[2005]46號,以下簡稱“哈社保辦發[2005]46號文件”)規定的集體企業中享受生活費的退休人員,已參加醫療保險后中斷繳費3個月以上的國有、集體困難企業退休人員。 二、申請認定條件 (一)企業認定條件 1、醫改前國有破產企業。2001年4月1日前,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實施破產的,未參加醫療保險的國有企業。 2、困難企業。在當地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登記,2006年底前連續虧損2年或停產6個月以上的,未參加醫療保險的國有、集體企業。 3、符合哈社保辦發[2005]46號文件規定的集體企業。按哈社保辦發[2005]46號文件規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已經沒有生產經營能力且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集體企業。 4、中斷繳費停保企業。2006年底前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且連續虧損2年或停產6個月以上,本意見實施之日前因無力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連續欠費停保3個月以上的國有、集體企業。本意見實施后,欠費停保的企業不在本意見實施范圍內。 (二)退休人員認定條件 1、2001年4月1日我市醫療保險改革啟動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并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國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此類企業中已享受醫療待遇的退休人員不在本意見實施范圍內。 2、本意見實施前,有正式就業手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并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國有、集體困難企業退休人員。 3、本意見實施前,按照哈社保辦發[2005]46號文件規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集體企業中享受基本生活費的退休人員。 4、中斷繳費停保的國有、集體企業的退休人員。 三、申報認定辦理程序 (一)企業認定 1.認定程序。 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中,區屬企業報區勞動保障、財政部門認定后,報哈爾濱市解決破產、困難企業退休人員醫療保障問題工作組(辦公室設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核批準;市屬企業報哈爾濱市解決破產、困難企業退休人員醫療保障問題工作組審核批準;中直、省屬企業報省屬有關部門認定后,報哈爾濱市解決破產、困難企業退休人員醫療保障問題工作組審核批準。 2.認定所需材料。 (1)符合條件的國有破產企業,需填報以下材料: ①《哈爾濱市破產、困難企業參加住院醫療統籌審批認定表》; ②人民法院出具的破產終結裁定書。 (2)國有、集體困難企業,符合哈社保辦發[2005]46號文件規定的集體企業,中斷繳費停保國有、集體企業,需填報以下材料: ①《哈爾濱市破產、困難企業參加住院醫療統籌審批認定表》; ②企業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也可提供當地工商部門出具的證明); ③能夠體現企業2年以上虧損情況的財務決算和統計臺帳等有效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④同級經委、稅務或企業主管部門,及其他能夠證明本企業經營狀況的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二)退休人員身份認定 1 .認定程序 。 (1)經認定合格的企業,應將本單位有參保意愿退休人員的有關情況予以申報。區屬企業報區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后,報哈爾濱市解決破產、困難企業退休人員醫療保障問題工作組審核批準;市屬企業報哈爾濱市解決破產、困難企業退休人員醫療保障問題工作組審核批準;中直、省屬企業報省屬有關部門認定后,報哈爾濱市解決破產、困難企業退休人員醫療保障問題工作組審核批準。 (2)已按哈社保辦發[2005]46號文件享受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集體企業基本生活費的退休人員,由企業或主管部門提供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認定,民政部門、財政部門批準的享受待遇的退休人員名單,到哈爾濱市解決破產、困難企業退休人員醫療保障問題工作組進行確認。 2.認定所需材料。 經認定合格的企業進行退休人員身份認定,需填報以下材料: (1)《哈爾濱市破產、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住院醫療統籌審批認定表》; (2)《哈爾濱市破產、困難企業參加住院醫療統籌退休人員名冊》; (3)退休人員檔案(檔案中需有正式就業手續、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退休審批手續及其它相關材料)。 四、繳費標準及籌資渠道 (一)醫療保險改革啟動前國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 醫療保險改革啟動前國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以2006年度市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4%的比例一次性繳納10年的醫療保險費。所需資金按照原企業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對應全額補貼。 (二)困難企業退休人員 以2006年度市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4%的比例一次性繳足15年的醫療保險費。所需資金按照原企業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對應補貼60%,個人一次性繳納40%。 (三)中斷繳費停保的困難企業退休人員 中斷繳費停保企業退休人員,按前款“困難企業退休人員”規定執行。中斷繳費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四)提前退休人員 符合本意見規定參保范圍內的,按照國家規定辦理了提前退休手續、現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須以2006年度我市市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照4%的比例由個人一次性補足至法定退休年齡的醫療保險費后,再按照本意見相應條款繳納住院醫療統籌費。 五、醫療待遇 參加住院醫療統籌的破產、困難企業退休人員,不建立個人賬戶,享受住院醫療統籌待遇給付標準的80%。繳費滿1年后,可申請我市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醫療費補貼待遇資格,經認定合格后享受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醫療費補貼80%的待遇。 六、大額醫療救助 參加住院醫療統籌的退休人員,須同時參加大額醫療救助。大額醫療救助費由個人按每人每月5元繳納,繳納到不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時終止。 七、基金管理 退休人員個人所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部分及財政補貼部分,一并納入我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一管理,統籌使用。 八、參保辦理時限 符合本意見規定的企業及退休人員,需由企業或主管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具體辦理時間另行通知)持相關材料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核及參保手續,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
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