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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省地稅局直屬稅務分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人民政府《印發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2〕15號)以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關于貫徹落實省政府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人社發〔2012〕69號)有關規定,決定階段下調省本級統籌參保單位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在省本級統籌參加工傷保險的所有用人單位。 二、調整期限 從2012年7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三、調整費率 在調整期限內,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統一按照其月繳費基數的0.4%執行。 四、調整方式 (一)在調整期限內,在參保繳費申報信息系統上直接下調工傷保險繳費費率,不需用人單位另行申請。 (二)請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省地稅局直屬稅務分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時調整經辦業務信息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