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旗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康巴什新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社保局、各有關企業: 為了更好地保障老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權益,切實減輕用人單位經濟負擔,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和《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關于老工傷人員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府發[2006]5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對老工傷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統籌一次性清算傷殘津貼和遺屬撫恤費的具體標準通知如下: 一、1—4級老工傷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由用人單位一次性向工傷保險基金繳納傷殘津貼費用。標準為: 全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60%×75%×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余年(繳費最長不超過10年) 二、領取工傷職工遺屬撫恤費的人員,由用人單位一次性向工傷保險基金繳費。標準為: 全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60%×撫恤費發放比例×撫恤對象余命年(繳費最長不超過15年,其中未成年人計算到18周歲)。 三、用人單位辦理一次性繳費手續后,工傷人員享受待遇的計發基數的標準為全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60%。 四、以上規定自2008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辦理參保手續的用人單位,其老工傷人員一次性繳費及待遇標準以全市2006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基數。 二○○八年三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