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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企業主管局、總公司勞資處,各中央在京企業、計劃單列企業: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中央組織部等六部委落實離休干部離休費、醫藥費意見的通知》(廳字[2000]61號)的精神,經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決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將國家及北京市規定發給離休人員的護理費和護理補助費、用車包干費列入我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列入統籌項目的護理費和護理補助費包括: 按照《關于給部分離休干部發放護理補助費的通知》(京組通[1999]65號)規定,離休干部每人每月發放的護理補助費100元(不包括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干部); 按照《關于調整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干部護理費標準的通知》(京組通[1998]59號)、《關于為生活不能自理的離休干部增發護理補助費的通知》(京組通[1996]44號)及《關于為部分離休干部增發護理補助費的通知》(京組通[1995]32號)規定,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干部發放的護理費及護理補助費199元。由企業黨委或組織部門審定批準后,將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干部名單及醫療部門出具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證明按養老保險費繳撥渠道報市、區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享受待遇。 二、列入統籌項目的用車包干費,按照《關于調整離休干部用車定費包干標準的通知》(京組通[1991]195號)的規定,標準為:副市級和享受副市級待遇的離休干部每人每月70元;享受副市級醫療、住房待遇和局級(含享受局級待遇)的離休干部每人每月50元;縣、處級(含享受處級待遇)的離休干部每人每月30元;處級以下離休干部每人每月20元。按照《關于對本市部分離休干部在醫療、交通方面給予照顧的補充通知》(京組通[1992]25號)的規定,機關、事業單位中享受“優診醫療”待遇的離休干部及企業1983年底以前的非國家行政級而工資額高于行政15級工資額、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的用車包干費每人每月按50元標準列入統籌。 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鐵道行業離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30號)的精神,自2001年1月1日起鐵道行業離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移交我市管理。鐵路系統離休人員參加我市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時,其離休費列入統籌的項目及標準執行行業統籌移交我市管理的有關規定,離休人員護理費和護理補助費、用車包干費列入統籌的標準及時間執行本通知規定。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OO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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