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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安監局、衛生局、總工會、國稅局、地稅局: 為切實維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及其生命安全,確保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根據《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決定對我省高溫津貼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二、結合我省氣候特點,用人單位對在崗職工發放高溫津貼的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天8元,調整為每人每天12元。執行時間由原來的每年7、8、9三個月,調整為6、7、8、9四個月。 三、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津貼增加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從成本中列支,計入工資總額。 四、各級人社、安監、衛生、工會等部門要加大監督執法力度,督促用人單位嚴格按標準發放高溫津貼,切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五、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的,勞動者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在各類媒體廣泛公布監督舉報電話,主動接受群眾監督和受理群眾投訴,確保高溫津貼標準得到有效落實 六、調整后的高溫津貼標準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 北 省 財 政 廳 湖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湖 北 省 衛 生 廳 湖 北 省 總 工 會 湖 北 省 國 家 稅 務 局 湖 北 省 地 方 稅 務 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