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各用人單位: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廈門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廈門市失業保險條例》、《廈門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廈門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和市政府有關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現將2004繳費年度(2004年7月—2005年6月)社會保險費繳納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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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算依據 1、2003年度廈門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585元。其60%為951元,300%為4755元。 2、2004年7月起廈門市島內最低工資標準以市政府公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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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費基費率 (一)養老保險 1、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1)本市城鎮職工、從農場和漁業企業流出后到本市其他單位就業的、以及在異地就業的本市城鎮職工以個人名義在廈參保的(以下簡稱在異地就業的本市城鎮職工),以職工個人2003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2%計繳。其中單位繳14%、個人繳8%。 (2)農場職工和漁業企業的漁民,以島內最低工資的22%計繳。其中單位繳14%、個人繳8%。 (3)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及雇工,按個人2003年度月平均工資的18%計繳。其中,業主全部由本人繳納;雇工本人繳納8%,其余10%由業主繳納。 (4)城鎮靈活就業和下崗失業人員,可選擇以2003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300%的七檔其中一檔為繳費基數,按18%由本人全部繳納。 (5)從農場和漁業企業流出后尚未就業的個人,可選擇按2003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300%的七檔其中一檔或選擇以島內最低工資為繳費基數,按18%由本人全部繳納。 2、本市農戶職工和外來員工基本養老保險 (1)本市農戶職工和外來員工以島內最低工資為繳費基數,島內單位繳8%、島外單位繳6%,個人統一按8%繳。 (2)本市農戶職工和外來員工中的管理、技術人員可按本市城鎮職工繳費標準繳納。 3、企業年金 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企業可根據自身經濟實力,按《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20號令)、《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23號令)的規定內容為本企業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從2004年7月起,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承辦企業年金業務。 (二)基本醫療保險 1、本市城鎮職工 (1)本市城鎮職工以職工個人2003年度月平均工資的10%計繳。其中單位繳8%、個人繳2%。 (2)城鎮個體工商戶按2003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10%由本人全部繳納。 (3)城鎮靈活就業和下崗失業人員,可選擇以2003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300%的七檔其中一檔為繳費基數,按10%由本人全部繳納。 2、本市農戶職工和外來員工 (1)農戶職工和外來員工以2003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按6%計繳。其中單位繳4%,個人繳2%。 (2)農戶職工和外來員工中的管理、技術人員可按本市城鎮職工繳費標準繳納。 (三)失業保險 1、本市城鎮職工、農戶職工和外來員工中的管理、技術人員以及在異地就業的本市城鎮職工,按職工2003年度個人月平均工資的3%計繳,其中單位繳2%、個人繳1%。 2、農戶職工和外來員工按島內最低工資的2%,由單位全額繳納。 (四)工傷保險 (1)按職工2003年度個人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對照行業費率,由單位全額繳納。 行業費率 行 業 名 稱 0.5 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其他金融活動業,居民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租賃業,商務服務業,住宿業,餐飲業,批發業,零售業,倉儲業,郵政業,電信和其他傳輸服務業,計算機服務業,軟件業,衛生,社會保障業,社會福利業,新聞出版業,廣播、電視、電影和音像業,文化藝術業,教育,研究與試驗發展,專業技術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服務業,城市公共交通業 1 房地產業,體育,娛樂業,水利管理業,環境管理業,公共設施管理業,農副食品加工業,食品制造業,飲料制造業,煙草制品業,紡織業,紡織服裝、鞋、帽制造業,皮革、毛皮、羽絨及其制品業,林業,農業,畜牧業,漁業、農、林、牧、漁服務業,木材加工及木、竹、藤、草制品業,家具制造業,造紙及紙制品業,印刷業和記錄媒介的復制,文教體育用品制造業,化學纖維制造業,醫藥制造業,通用機械制造業,專用機械制造業,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業,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機械制造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金屬制品業,橡膠制品業,塑料制品業,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工藝品及其他制造業,廢棄資源和廢舊材料回收加工業,電力、熱力的生產和供應業,燃氣生產和供應業,水的生產和供應業,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業,建筑安裝業,建筑裝飾業,其他建筑業,地質勘查業,鐵路運輸業,道路運輸業,水上運輸業,航空運輸業,管道運輸業,裝卸搬運和其他運輸服務業 2 石油加工,煉焦及核心燃料加工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黑色金屬礦采選業,有色金屬礦采選業,非金屬礦采選業,煤炭開采和洗選業,其他采礦業 (2)在異地就業的本市城鎮職工按職工2003年度個人月平均工資的1%計繳。 (五)企業生育保險 本市城鎮職工按職工2003年度個人月平均工資的0.8%,由單位全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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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 1、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屬、省屬單位的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原郵電、電力行業實行工傷行業統籌除外)和生育保險按以上規定標準繳。 2、以職工個人2003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職工個人2003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2003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超過300%的按300%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2003年度月平均工資無法計算的,以2003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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