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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根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29號)和《連云港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細則》(連政辦發[2005]194號)規定,從2007年7月1日起,對市區職工工傷保險有關待遇進行調整,現將調整的有關事項及待遇標準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一)2007年6月30日前(含30日,下同),因工致殘,按規定享受傷殘津貼(定期傷殘撫恤金)的一級至四級人員。 (二)2007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殘,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五級至六級,企業難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 (三)2007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職工符合供養條件的供養親屬。 二、調整項目 此次工傷保險待遇調整項目: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撫恤金。 三、調整標準 (一)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在原享受傷殘津貼標準的基礎上,一級每月增加140元,二級每月增加130元,三級每月增加120元,四級每月增加110元。 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五級至六級并已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人員,由用人單位在原享受的傷殘津貼標準基礎上,分別按每月不低于90元和80元增加傷殘津貼。 (二)生活護理費 工傷護理費按照被評定的護理依賴等級,在原護理費標準的基礎上,完全護理依賴每月增加76元,大部分護理依賴每月增加62元,部分護理依賴每月增加46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工亡職工配偶的撫恤金在原基礎上每月增加62元,工亡職工其它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在原基礎上每月增加46元。 (四)2007年6月30日前已到達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的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養老保險政策調整養老金;對符合享受生活護理費的人員,其生活護理費按本通知第三條 (二)項調整。 四、從2007年7月1日起,執行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480元的標準。 五、工傷保險待遇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此次調整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列支;未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