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能否補繳達齡前符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應參保而未參保的年限? 答: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男性達到60周歲、女性達到55周歲的當月可申請補繳達齡前符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應參保而未參保的年限;男性超過60周歲、女性超過55周歲的不能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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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渝人社發〔2013〕66號文件所指“用人單位”如何界定? 答:渝人社發〔2013〕66號文件適用的“用人單位”是指符合我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范圍規定的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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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體工商戶雇工如何認定和參保? 答:個體工商戶雇工應以雇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雇工名冊作為認定依據。雇工應隨雇主參保,辦理補繳需由雇主統一進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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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體工商戶雇主及雇工應在何地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業務? 答:在我市從事個體經營的個體工商戶雇主、雇工,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在現參保地辦理;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首次參保應在其工商營業執照注冊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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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個體工商戶雇主及配偶共同從事個體經營,且配偶無其他用人單位的如何參保? 答:個體工商戶雇主及配偶共同從事個體經營,且配偶無其他用人單位的,配偶可以雇主身份參保及補繳,辦理業務時應提供《結婚證》(民政部門開具的夫妻關系證明)、戶口簿(含與戶主關系頁)等能證明其夫妻關系的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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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我市居民在市外從事個體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及雇工,能否在我市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業務? 答:現具有本市戶籍,在市外從事個體經營的個體工商戶雇主及雇工,可以在我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若需補繳以往年度養老保險的,補繳時段應具有本市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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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如何辦理參保繳費業務? 答:2006年10月1日前已經與我市機關事業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臨時聘用人員,申報參保時男未年滿60周歲、女未年滿55周歲的,可以個人身份補繳其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但最早不得早于1993年3月;2006年10月1日之后與我市機關事業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臨時聘用人員應按照渝府發〔2006〕143號文件的規定,由原單位以單位參保的形式補繳工作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辦理補繳需提供能證明其勞動關系的原始資料,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協議)原件及復印件、指定時段裝訂成冊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原件及復印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協議)的可參照下列憑證:繳納其他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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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已參加了征地農轉非養老保險的人員能否補繳征地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答:已參加了被征地農轉非養老保險的人員不能以個人身份補繳征地前(原征地人員為2008年1月1日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但因用人單位漏保、少報等原因可以由用人單位補繳征地前在單位工作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被征地人員應按渝府發〔2008〕26號文件規定,根據其征地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對被征地農轉非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足繳費年限重新確定,并按“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分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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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參保,法定退休年齡為50周歲的女性參保人員,達到50周歲時繳費年限超過10年不足15年的,如何進行延長繳費? 答: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法定退休年齡為50周歲的女性參保人員,達到50周歲時繳費年限超過10年不足15年的,延長繳費至滿15年后,可辦理退休手續,從延長繳費至滿15年的次月起發給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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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渝人社發〔2013〕67號文件實施前,符合該文件第一條規定條件且已領取養老待遇的人員,如何處理? 答: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報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且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及以上,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人員,如在渝人社發〔2013〕67號文件實施前,延長繳費滿15年,已領取養老待遇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請,按我市2010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重新計算待遇,從2011年7月1日起發放基本養老金,并享受2012年、2013年養老待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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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按照渝人社發〔2013〕67號文件規定進行延長繳費的人員,其繳費年限能否超過15年? 答:按照渝人社發〔2013〕67號文件規定進行延長繳費,以及延長繳費5年后的一次性繳費,其總的繳費年限均不能超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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