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各有關直屬單位: 受金融危機影響,我市部分企業出現生產困難、就業壓力增大的現象。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保增長、保就業、保穩定,市人民政府決定采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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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緩繳社會保險費 市本級和各旗區在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基金不出現缺口前提下,經核準被列為困難企業的允許在一定期限內緩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執行期限為2009年,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企業只能申請一次緩繳,包括職工個人繳費。企業在緩繳社會保險費期間仍須按月申報應繳各項社會保險費,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計收滯納金,緩繳期間企業和職工繳費年限連續計算,不影響職工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企業應與社會保險征收機構簽訂緩繳及補繳社會保險費協議,并提供有效資產擔保和有效資產抵押。 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提出緩繳社會保險費申請,要報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上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并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經濟委員會、地方稅務局等有關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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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階段性降低四項社會保險費率 在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社會保險制度平穩運行、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2009年內,可適當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單位繳費率,降幅不高于現行單位繳費率的50%,個人繳費率不變,執行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此項工作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經濟委員會、地方稅務局等有關部門商定后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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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給予困難企業資金補助,穩定就業崗位 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補助資金主要來源于失業保險基金結余和就業補助專項資金。凡在2008年6月底以前能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可享受相應補貼,企業職工人數以與該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并參加社會保險的人數為準。 (一)對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社會保險補貼是企業生產經營困難時由就業部門為其提供的一種階段性補貼。對按時足額交納社會保險費的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社會保險補貼執行期為2009年內,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補貼標準參照現有就業資金對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執行,由企業按季向就業部門申請,并附繳費職工花名冊、身份證、繳費明細、繳費憑證和勞動合同等相關材料。 (二)對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給予培訓補貼 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留職工教育經費,定時對職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對促進穩定就業、保證不裁員或少裁員并組織職工開展在崗技能提升培訓的困難企業及開展富余職工轉崗、待崗培訓的困難企業,可從就業補助資金中給予適當培訓補貼,補貼額度參照《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內財社〔2006〕319號)規定的一般培訓人均400元標準,給予不高于50%的資金支持。企業申請培訓補貼,須于培訓結束1個月之內向就業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附職工培訓計劃、簽到冊、花名冊,培訓人員身份證、合格證和勞動合同等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三)對符合條件困難企業給予崗位補貼 對于保證不裁員的困難企業,要積極開發后勤及其他輔助性崗位用于安置登記失業的城鄉“40、50”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殘疾人員、低保家庭成員等就業困難人員,并對穩定就業1年以上人員給予崗位補貼,補貼執行期為2009年內,補貼期限暫定為1年,補貼標準參照我市公益性崗位補貼標準執行。由企業按季向就業部門申請,并附繳費職工花名冊、身份證、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證明、繳費明細及憑證和勞動合同等相關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四)同一企業只能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培訓補貼和崗位補貼中的一項,已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不能同時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由企業向同級就業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困難企業申請使用社會保險補貼審批表》(附件1)、《困難企業申請使用培訓補貼審批表》(附件2),《困難企業申請使用崗位補貼審批表》(附件3),并附穩定員工隊伍計劃措施和相關憑證,經就業部門初審、報勞動和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按要求撥付。崗位補貼資金按季劃入企業帳戶,社會保險補貼資金按季劃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帳戶,培訓補貼審核批準后直接劃入企業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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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妥善解決困難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 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確需裁員、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應對職工給予經濟補償,暫時困難難以支付的,經與職工平等協商,可采取多種措施及時妥善解決;對于經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實行經濟性裁員、資金周轉出現困難難以籌措經濟補償金的困難企業,在與職工依法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解除勞動關系時可由企業與職工簽訂分期支付或緩期支付經濟補償金協議,雙方意見一致的可以通過其他方式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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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善失業預警制度,加強重點行業和重點企業失業調控 對可能出現的較大規模失業的企業,要及時采取有效預防和調控措施,及時掌握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和就業失業情況。對企業出現的崗位增減情況要分析原因,做到心中有數,督促企業執行規模裁員報告制度,對需要裁員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人數10%以上的,要事先向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并說明原因。 各旗區和市勞動保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重點行業和重點企業聯系、監控、幫扶制度的落實力度,逐步擴大聯系、監控、幫扶行業和企業范圍。深入企業了解具體情況,并結合企業特點提出具體解決辦法和幫扶措施。積極開展就業服務對接,為企業轉崗、待崗職工和失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提供服務,并對重新就業有困難的人員進行失業登記;開展就業援助,并盡快實現再就業;落實幫扶政策,通過落實國家、自治區和我市一系列政策,重點扶持勞動密集型產業和對地方經濟帶動作用明顯的重點企業,穩定就業形勢;優化失業保險經辦業務流程,提高辦事效率。企業參保職工出現失業的,要及時辦理登記、接收等有關手續,及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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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嚴格界定困難企業范圍 困難企業須符合以下四方面條件:受當前金融危機影響的停產半停產企業、且恢復生產經營有望的;已制定穩定就業崗位方案且未裁員的;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和環保政策的(國家限制的行業與企業除外);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的。 困難企業一般為當前受金融危機影響較重的煤炭開采和洗選業、電力業、有色金屬礦采選業、紡織業、化工業、冶金和建材工業、電子設備制造業等生產經營困難并對穩定就業影響較大的企業。該類企業認定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牽頭,市就業局承辦,財政、地稅等部門共同實施。旗區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申報,由所在旗區就業部門初審,旗區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復核,旗區人民政府批準,同時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市直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困難企業,由市就業局初審,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復核,同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 全市認定困難企業職工人數不超過我市企業職工參保總人數的30%,其中規模以上企業可優先認定。重點行業以外的企業認定困難企業,須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列入困難企業范圍。 申報認定困難企業時,企業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2.企業申報當期和上年同期企業財務會計報表;3.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證明;4.市、旗區經委出具的停產、半停產證明;5.困難企業認定申報表(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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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強組織領導,抓好工作落實 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是當前的一項重要工作。各旗區和市直有關部門對認定的困難企業要實施動態監管,及時準確掌握企業狀況,對已脫困的企業要及時調整,符合條件的予以補充,最大限度發揮政策效應。同時要建立聯合審查制度,確保及時受理,暢通申報、審批和政策兌現程序。 有關部門要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國家、自治區決策部署上來,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結合我市實際,采取切實可行的辦法和措施,幫助企業渡過難關,以維護就業形勢和社會秩序的穩定。 附件:1.《困難企業申請使用社會保險補貼審批表》 2.《困難企業申請使用培訓補貼審批表》 3.《困難企業申請使用崗位補貼審批表》 4.《困難企業認定申報表》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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