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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民生“五有”目標,妥善解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退休后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問題,根據《南京市城鎮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市政府第265號令)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社會保險、未連續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人員,辦理醫療保險退休確認手續時可按下列辦法補繳費用: (一)2003年8月31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按靈活就業人員當期繳費標準,一次性補足兩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2003年9月1日后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按靈活就業人員當期繳費標準,一次性補足自2003年9月至本人正式辦理退休手續之月所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上述人員補繳期間不補劃個人帳戶,過去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和大病醫療救助基金不予支付;以后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支付。 二、補繳人員在補足未連續足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如視同繳費年限(男滿30年,女滿25年)仍不足的,應以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單位費率補足后,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補繳部分不補劃個人帳戶,補繳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和大病醫療救助基金不予支付。 三、申請辦理補繳的人員,按下列程序辦理手續。 (一)未辦理《社會保障卡》的人員應當先到戶口所在地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卡。 (二)符合補繳規定的人員經本人申請,可持本人的《社會保障卡》至市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或戶口所在地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補繳手續,補繳費用交至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中心。 四、不在本意見規定范圍內的靈活就業人員,仍按《南京市城鎮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市政府第265號令)規定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 五、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高淳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六、本意見自2009年8月1日起實施。 二ОО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