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完善政府特殊津貼制度,鼓勵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為國家和廣東的現代化建設做出新的貢獻,當好廣大專業技術人員的楷模。根據省府辦公廳《廣東省選拔和推薦政府特殊津貼人員試行辦法》(粵府辦〔2002〕17號)和《省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通知》(粵辦會函〔2002〕5號)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實行動態管理的對象是人事行政關系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和省特殊津貼的人員(以下簡稱特貼人員)。
|
第三條
動態管理的主要內容:考核,特殊津貼的核準發放,人事行政關系變動及人員增減情況,有關信息材料建檔及數據庫的建立等。
|
第四條
考核工作由特貼人員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組織實施,其中已離退休的特貼人員可不參加考核工作。
|
第五條
考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一般可結合本單位干部職工的年度考核工作進行。
|
第六條
在非公有制單位工作的特貼人員,由所在地市人事部門負責組織年度考核工作。
|
第七條
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等方面情況。對特貼人員在現代化建設中做出的新成績和新貢獻,考核單位要及時掌握,充分肯定,并通過多種渠道進行宣傳報道和表彰;對領取特殊津貼后,放松要求、不求上進、群眾反映意見大的,要及時進行幫助教育;對違法亂紀,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者年度考核不稱職的,應分別作出相應處理。
|
第八條
特貼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停發或取消特殊津貼。 (一)弄虛作假,謊報成果業績,用欺騙手段取得政府特殊津貼的,取消特殊津貼并收回政府特殊津貼證書。 (二)已不具備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基本政治思想條件的,取消特殊津貼并收回政府特殊津貼證書。 (三)因違法亂紀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受到刑事處理的,取消特殊津貼并收回政府特殊津貼證書。 (四)在職特貼人員未經所在單位同意出國(境)逾期不歸或出國(境)定居的,停發特殊津貼。 (五)人事行政關系調離我省的,停發特殊津貼。 (六)年度考核不稱職的,停發下一年度的特殊津貼;連續兩年考核不稱職的,取消特殊津貼。 (七)特貼人員去世的,從去世后的下個月起停發政府特殊津貼。
|
第九條
特貼人員津貼發放的變動情況,由各地級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駐穗單位人事部門分別于每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前將每個季度的變動信息材料報省人事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特貼人員所在單位屬非駐穗的省直和中央單位,分別于每年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2月10日前送其單位所在地人事局匯總上報,其中人事行政關系由外省(市、區)轉入我省或每年新增的特貼人員,經各地級以上市人事局或省直及中央駐穗單位人事部門審核,并填寫《廣東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變動情況表》及軟盤和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證書復印件各一份,報省人事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核準后,享受相應的省特殊津貼待遇。
|
第十條
各單位應建立特貼人員專門檔案,記載和保存特貼人員的選拔、推薦以及年度考核等有關材料。對特貼人員的增減、特殊津貼發放變動等情況必須詳實登記。特貼人員調動工作,其享受特殊津貼的檔案及相關材料應隨人事行政關系一并轉移。
|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特貼人員的管理工作,每年3月底前,務必填寫《20××年廣東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考核及變動情況統計表》、《20××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考核登記表》和《20××年度繼續享受特殊津貼人員名單登記表》并附函報省人事廳。
|
第十二條
省人事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具體負責我省特貼人員的動態管理工作,并建立全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數據庫,系統掌握全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基本情況、特貼發放、年度考核和人員增減等情況,實行跟蹤和動態管理。
|
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
第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