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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根據深圳市社會保險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按照市統計部門發布的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數據,統一于每年7月1日調整各項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和待遇補償基數。根據市統計局發布的《深圳市2009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本市2009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46723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資為3894元)。因此,自2010年7月1日起,我市社會保險繳費和待遇計發基數中的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按3894元計算,進行如下調整:
一、本市戶籍員工養老保險的最低繳費基數按本市2009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計算的,調整為2336元,最高繳費基數按本市2009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調整為11682元。
經深圳市政府五屆一次常務會議審定,從2010年7月起,我市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統一調整為1100元/月,調整之后非本市戶籍員工養老保險的最低繳費基數統一調整為1100元,最高繳費基數按本市2009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調整為11682元。
養老保險待遇中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基數按照本市2009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的,調整為3894元;本市戶籍員工的一次性生活費計發基數按照本市2009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的,調整為3894元;非本市戶籍員工的一次性生活費計發基數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資計算,調整為1100元。
二、在職人員參加綜合醫療保險、生育醫療保險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的最低繳費基數調整為2336元,非從業居民最低繳費基數調整為1558元;最高繳費基數調整為11682元。
參加住院醫療保險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調整為3894元。
三、工傷保險的繳費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執行,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工傷保險的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待遇補償基數調整為3894元,以本人工資為標準確定的最低待遇補償基數調整為2336元,最高待遇補償基數調整為11682元。
四、失業保險的繳費基數調整為3894元,失業救濟金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本市上年度最低月工資80%計算,標準調整為800元。
五、原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2009年公布的《關于調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待遇補償基數的通知》(深勞社規〔2009〕15號)自2010年7月1日起廢止。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年七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