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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喪葬補助費計發基數問題的請示》(鄭勞社文〔2004〕5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對于已參加當地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且人事關系檔案存入勞動部門所屬職介中心和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中心等單位(以下簡稱中心)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中心代辦繳納,退休退職手續由中心代為辦理后,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可按其死亡時當月的基本養老金作為基數,計發三個月標準的喪葬補助費;低于500元的,按500元發給。這類人員的喪葬補助費,應由其檔案代管機構提出申請,報養老保險關系所在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予以支付。 其他無法確定“本企業平均工資”的離退休人員,或離退休時所在原企業已因破產、撤銷等原因不存在的,也可按本文所述方法執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