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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滿洲里、二連浩特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全區企業工時制度管理,進一步規范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行為,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現就認真做好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審批實行分級負責、分級管理的原則。中央屬企業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審批和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報自治區勞動行政部門備案;自治區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自治區屬企業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審批和管理;盟、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盟、市屬企業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審批和管理;旗、縣、區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旗、縣、區屬企業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審批和管理。 二、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職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標準工時制度的,經申請、批準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 三、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在綜合計算周期內,職工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適用于從事下列工種或者崗位的人員: (一)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人員; (二)生產經營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人員; (三)受市場因素影響,生產任務不能均衡的人員; (四)因工作地點較遠,采用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人員; (五)實行輪班作業的人員; (六)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人員。 四、不定時工作制是指企業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職責范圍的關系,對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彈性工時制度。 不定時工作制適用于從事下列工種或者崗位的人員: (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采購人員、推銷人員;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和押運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專車司機、裝卸人員; (三)長駐外埠人員、非生產性值班人員、保衛人員、消防人員; (四)其他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五、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安排職工每日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職工在一個綜合計算周期內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企業應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 對于從事第三級以上(含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工作的職工,企業必須保證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六、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應當與工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協商確定。 七、企業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應當如實向勞動行政部門提交有關申請材料: (一)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的書面申請報告,其內容包括: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的具體原因,涉及崗位及職工人數、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計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等;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同意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工作制的決議。 八、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進一步規范對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審批工作。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查、核實,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結。五個工作日內不能辦結的,可以再延長五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企業。批準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的期限為一至三年。 九、企業應當及時將勞動行政部門準予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的批復在本單位公示,并認真組織實施。同時,要采用集中休息和輪休、調休等方式,切實保障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 十、企業應當進一步建立健全職工工作時間的登記制度,對職工的工作時間應當做好書面記錄,并保存備查。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企業的監管工作,依法對企業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信息公布,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