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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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以下稱《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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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生育保險實行屬地管理,我市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市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私營企業和部、省屬單位、外地駐濟機構都必須參加職工生育保險。依照前款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的單位職工可以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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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育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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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建立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所有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1%的比例,向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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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險費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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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二)女職工生育發生的醫療費; (三)職工因施行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手術必需的常規檢查費用; (四)國家規定的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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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在管理費中列支,黨政機關及全供事業單位的生育保險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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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征繳的生育保險費必須存入國有商業銀行,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顚S茫魏螁挝缓蛡人不得挪用和擠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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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當年籌集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本息,按3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淀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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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企業破產、兼并、轉讓、租賃、承包或被拍賣,生育保險費由接收單位負責繳納。在此期間已懷孕女職工失業的,其生育保險待遇仍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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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生育保險基金財務和會計管理,參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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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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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必須是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并按照規定履行了繳費義務,職工生育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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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項目和支付標準: (一)生育津貼:女職工生育津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所規定的3個月的產假享受,女職工生育津貼按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繳費平均工資計發。按照《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晚婚晚育的,另獎勵90天的產假津貼,由生育女職工所在單位計發。黨政機關及財政全供事業單位,女職工生育獎勵津貼按原工資渠道發放。 (二)生育醫療費:參保女職工生育醫療費(包括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及生育出院后產假期內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實行定額給付辦法,給付標準規定為:正常順產600元;難產和多胞胎800元;剖宮產2000元;流產懷孕不滿4個月70元;懷孕滿4個月以上至7個月以下400元;懷孕7個月以上按正常順產標準計發;妊娠合并癥1500元。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15元;輸卵管結扎術180元;輸精管結扎術90元。 生育醫療費標準可隨生育醫療費用水平的變化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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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女職工生育出院后,在產假期間因其它疾病發生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產假期滿后,因病需要休息繼續治療的,由單位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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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參保女職工生育后,分別由女職工和配偶的單位經辦人攜帶有關證件、表冊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待遇手續。經審核符合享受生育條件者,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申報的次月將待遇金額一次性撥給女職工單位,由單位負責管理和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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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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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生育保險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生育保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擬定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指導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三)依法監督檢查各項生育保險政策落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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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市生育保險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業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辦理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登記; (二)擬定生育保險待遇申報、審批、支付細則; (三)按照規定負責生育保險基金的征繳和支付管理; (四)按照規定核定職工生育保險待遇; (五)為用人單位及職工提供生育保險查詢服務; (六)編制生育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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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開展生育保險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市財政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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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市勞保、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生育保險基金的監督檢查。審計部門要依法定期對生育保險基金進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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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罰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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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各用人單位必須如實申報職工人數、工資總額,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對不按期繳納或因瞞報工資總額造成欠費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發出催繳通知,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生育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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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各用人單位或職工以非法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全部虛報冒領金額;情節嚴重的,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并追究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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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生育保險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貪污、挪用生育保險基金的,由有關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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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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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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