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我省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養老保障制度的總體安排,現就建立我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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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全面建設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會的總體目標,著眼于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障體系,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加快建立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相關養老保障制度相銜接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確保城鄉居民老有所養。 (二)總體要求。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堅持覆蓋城鄉、惠及全民,逐步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養老保障,讓全省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要堅持政府主導和城鄉居民自愿參保相結合,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引導城鄉居民普遍參保;要堅持低水平起步、積極穩妥推進,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要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鼓勵長繳多得、多繳多得,逐步形成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保障制度相銜接的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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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標任務 今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要全面啟動,各市都要確定1個縣(市、區)列入國家或省試點;已經先行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市、縣(市、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調整和完善相關政策;其他市、縣(市、區)要抓緊按照本實施意見制訂實施辦法,做好組織實施準備。2010年1月1日起,凡符合條件、年滿60周歲的本省戶籍城鄉居民按規定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礎養老金,并加快推進參保繳費工作,擴大覆蓋面。2012年,全省實現制度全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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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政策 (一)參保范圍。具有本省戶籍,年滿16周歲(全日制學校在校學生除外),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均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二)基金籌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1.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個檔次,各地可按不低于當地上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或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的額度,增設和調整若干絕對額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2.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3.政府補貼。社會統籌基金由財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個人繳費補貼、繳費年限養老金和喪葬補助費等。省財政按照省里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對兩類一至六檔地區分別給予80%、72%、64%、48%、20%和10%的補助。對五至六檔地區,如納入國家或省試點,省財政按國家實際補助標準和城鄉居民享受基礎養老金的人數給予補助。 參保人所在市、縣(市、區)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對重度殘疾人、低保對象等困難群體繳費,按當地最低檔次繳費標準給予部分或全部補貼。繳費補貼的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市、縣(市、區)政府制訂。 (三)個人賬戶。國家為每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市、縣(市、區)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四)待遇享受。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標準、領取條件等按下列規定執行: 1.養老金待遇標準。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三部分組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標準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市、縣(市、區)政府可適當提高當地基礎養老金標準,城鎮居民的基礎養老金水平可適當高于農村居民。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繳費年限養老金月標準根據長繳多得的原則,按繳費年限分段計發。目前暫定為:繳費5年(含5年)以下的參保人,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按1元/年計發;繳費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參保人,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從第6年起按2元/年計發;繳費年限11年(含11年)以上的參保人,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從第11年起按3元/年計發。 按本實施意見規定已領取養老金待遇的參保人員,死亡時可享受一次性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喪葬補助費標準為參保人死亡當月享受的基礎養老金的20個月金額。 對參保的復員退伍軍人(含制度實施時60周歲以上的人員),軍齡視同繳費,并加發優待養老金。具體辦法附后。 2.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年滿60周歲、未享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離休、退休、退職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金待遇的城鄉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離休、退休、退職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金待遇的本省戶籍城鄉居民,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年補繳額不得低于當地當年的最低繳費標準,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含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于15年。 要引導中青年城鄉居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 3.養老金調整機制。省政府根據國家政策并結合我省實際,適時調整全省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和繳費年限養老金標準。各市、縣(市、區)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適時調整當地基礎養老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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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度銜接 (一)與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凡已參加了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在繼續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同時,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當年當地的平均繳費額折算繳費年限(折算的繳費年限最長不超過15年,下同)并繼續繳費,老農保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后,已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期間因就業狀況發生變化而中斷繳費的,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可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按轉入當年當地的平均繳費額折算繳費年限,按規定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后,參加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后因就業又參加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在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時,可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折算繳費年限并繼續繳費。到達退休年齡時,如符合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享受養老金待遇;如不符合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可將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轉換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當年當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平均繳費額折算繳費年限,按規定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三)與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銜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后,參加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如被征地且符合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同時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后,已經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要求轉為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將其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資金及其個人享有的社會統籌部分權益合并抵繳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按當年當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平均繳費額折算繳費年限,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四)與其他保障待遇的銜接。符合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如符合享受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社會優撫、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人員供養、精減職工和遺屬生活補助等待遇條件,可同時疊加享受。 (五)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人跨地區轉移,可將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并享受相應待遇。 上述規定,今后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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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服務 (一)經辦機構建設。各地要認真記錄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檔案,長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并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各地要根據實際,依靠現有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增加必要人員力量、給予必要經費保障的基礎上,承擔起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經辦業務。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所(站)要配備專職人員,村、社區要落實代辦員。要整合城鄉現有社會服務資源,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二)基金管理和監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也可由當地政府委托有關機構征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發放,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建立健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以市、縣(市、區)為單位,納入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專款專用,并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切實履行基金的監管職責,制訂完善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城鎮社區居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和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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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組織領導 (一)切實加強領導。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擴大內需、促進經濟持續發展的重大舉措,是逐步縮小城鄉差距、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的重要基礎性工程,是實現廣大城鄉居民老有所養、增加收入、促進社會和諧的重大惠民政策。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作為政府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省政府成立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這項工作的組織協調。各地也要抓緊成立相應的組織協調機構。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訂、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積極有序地推進這項工作。 列入國家和省試點的縣(市、區),要精心制訂試點實施方案,報省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確保試點工作取得成功。 (二)切實加強輿論宣傳。各市、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準確把握國家和省的文件精神,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充分運用各種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向廣大城鄉居民和各級干部深入宣傳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重大意義、基本原則和具體政策,不斷增強城鄉居民的參保意識,使這項惠民政策家喻戶曉、深入人心,形成推進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良好氛圍。 各市、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及時掌握和研究工作推進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把這件惠及城鄉居民的好事真正辦好。重要情況要及時向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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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退伍軍人養老金計發辦法 為體現對復員退伍軍人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優待政策,參保的復員退伍軍人(含制度實施時60周歲以上的人員)按以下辦法計發養老金待遇: 一、基礎養老金。按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當年當地的統一標準發給。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軍齡可按一定的標準賬戶化。具體為:以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待遇當年當地平均繳費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軍齡(不滿1年按1年算,下同)計算賬戶化額度,該額度計入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三、繳費年限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的繳費年限為軍齡與其個人實際繳費年限之和。其繳費年限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四、優待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養老金待遇的同時,每人每月再加發40元優待養老金。今后,該標準由省里適時統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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