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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中央組織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關于落實離休干部離休費、醫藥費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00]6 1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中辦廳字[2000]6 1號文件關問題的通知》(遼委辦發[200 1]3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實施范圍為市直企業離休干部(不含已歸財政管理的市直改制企業的離休干部)、市直原未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的離休干部(以上范圍的離休干部以下簡稱市直企業離休干部),按本辦法參加統籌。 二、市直企業離休干部的醫療費,實行單獨統籌(即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之外,專門對離休干部實行的 醫療保險統籌形式),并實行社會統籌的管理制度。 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市直企業離休干部醫療費統籌白《有關政策、辦法的制定以及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市直企業離休干部醫療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等業務工作;市財政、衛生、藥品監督、經貿、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共同做好市直企業離休干部醫療費統籌工作。 四、建立市直企業離休干部醫療統籌基金。統籌基金暫按每位離休干部每年8000元標準,由離休干部所在單位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單位繳納的離休干部醫療統籌基金,在稅前費用中列支。離休干部所在單位繳納統籌基金確有困難的,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市委老干部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報市政府批準,根據單位實際繳費能力可以給予部分或全部減免,減免部分由市財政負擔。 五、市直企業離休干部醫療統籌基金納入財政專尸管理.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時政預算。當年的離休干部醫療統籌基金出現結余的可結轉到到下年使用,出現缺口時,由市財政負擔。 六、離休干部在定。點醫院就醫。定點醫院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方便就醫的原則,在盤錦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定點醫院中確定。離休干部就醫用藥按《遼寧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錄》和《遼寧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實施辦法》執行,超出使用規定范圍,確屬治療需要的,由科主任提出申請,主管院長批準,方可使用,并在3個工作日內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如遇休息日順延)。市直企業離休干部持《離休干部醫療手冊》在選定的定點醫院門診就醫;因病需住院時,憑鲞離休干部醫療手冊》辦理住院手續。離休干部住院費用的結算,由定點醫療機構在每月l0日前(不得超過一個季度)憑離休干部簽字的正式收據、醫療費用清單、復寫處方及診斷書、病歷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結算。 七、定點醫院要努力提高對離休干部的醫療服務水平。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實行離休干部優診制度,定點醫院建立離休干部干診室和導診服務;建立和完善會診、轉診制度,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定點醫院對離休干部的醫療費用結算單獨管理,處方和出院結算單實行單獨裝訂、保管,并接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市委老干部局的監督、檢查和審核。 、 八、離休干部需轉往外地醫院治療的(含易地安置的),由定點醫院主管醫長審啦塑市醫造保險經辦機構查案,。轉院后發生的醫療費用由離休干部所在單位的老干部管理部門與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易地安置的企業離休干部可在當地醫療保險的定點醫院就醫,選定的醫院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其醫療費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實報實銷。 九、市直企業須在本辦法實施后,按規定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離休干部醫療統籌費繳費申報和登記,按規定時限繳費,繳費單位的離休干部從單位繳費之月起,享受醫療費統籌待遇。市直企業參加醫療費統籌之前離休干部發生的醫療費仍按原渠道解決。 十、駐盤中省直企業的離休干部可參照本辦法自行統等。 十一、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執行。 十二、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盤錦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盤 錦 市 財 政 局 盤 錦 市 衛 生 局 中共盤錦市委老干部局 2 0 0 2年6月2 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