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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駐肥有關單位: 為加快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勞動者個人的基本醫療需求,推動國有企業改革,根據國家勞動保障部《關于妥善解決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和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妥善解決困難企業職工、困難群體醫療保障問題的指導意見》,以及《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等文件精神,參照外地做法,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城鎮勞動者個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保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參加個人基本養老保險,男不滿60周歲,女不滿55周歲的城鎮勞動者(不含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可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二、費用繳納 (一)繳費標準 1、基本醫療保險費。參保人員以上年度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暫按10%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醫療救助金。參保人員(包括已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的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必須參加醫療救助,醫療救助金繳費標準暫定為每人每月6元,全年一次性足額繳納。 (二)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的建立 參保人員繳費基數的3.5%計入個人帳戶, 6.5%計入統籌基金;已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的人員,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逐月計入個人帳戶。 今后,醫療保險政策調整時,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的劃入比例將作相應調整。 其中,領取失業金期滿的失業人員,可以以上年度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6.5%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暫不建立個人帳戶。 (三)參保和續保 1、參保人員應委托市或區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代辦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其醫療保險費向地稅部門繳納。 2、首次參保的,連續繳費6個月后(其中已隨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自停止享受失業保險金后60日內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自繳費次月起),開始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3、參保人員應按月連續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用。在連續中斷繳費3個月以內續保的,補齊中斷期間的醫療保險費用后即可恢復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并連續計算繳費年限;在連續中斷繳費超過3個月續保的,補齊中斷期間的醫療保險費用,自補繳之月起6個月后,恢復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繳費年限可連續計算;在中斷繳費超過12個月續保的,按首次參保處理,之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年限)不再計算。 三、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的條件 (一)參保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時,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其中實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必須不少于15年,可以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本通知實施前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 實際繳費或累計繳費年限未達到最低年限要求的,應一次性補齊實際繳費年限的醫療保險費用,仍未達到累計繳費年限要求的,再補齊累計繳費年限的醫療保險費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補繳的醫療保險費用,按補繳時的繳費基數、繳費率計算。 (二)國有企業失業人員,參保后連續繳費至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不受累計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的限制。 1、本通知實施前停止享受失業保險金的,自本通知實施后60日內,辦理參加(接續)基本醫療保險手續。 2、本通知實施后失業的,自停止享受失業保險金后60日內,辦理參加(接續)基本醫療保險手續。 四、醫療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按本通知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醫療救助金的,享受隨單位參保的人員的同等醫療保險待遇。 五、其他 (一)參保人員參保后重新就業的,由單位辦理醫療保險變更手續,并按規定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個人已繳納當年醫療救助金的,在單位繳納的醫療救助金中核減,由單位將相應的醫療救助金退還本人。 (二)一個年度內,已隨單位參保,并繳納醫療救助金,后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參保人員,可不再繳納當年的醫療救助金。 (三)各縣可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四)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