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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直委、辦、局(公司、集團) :
根據《沈陽市企業復員轉業軍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沈勞社發〔2003〕33號),現制定建國前入伍退休復員軍人、企業軍隊師職轉業干部、 1953 年 12 月 31 日前入伍的退休復員轉業軍人(以下簡稱“退休復轉軍人”)醫療費用補助管理辦法。 一、醫療費用補助范圍 1.門診醫療補助范圍:退休復轉軍人在選定的定點醫院發生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范圍內的門診醫療費、特殊病種門診及急診搶救統籌基金支付后的個人自付部分。 2.住院醫療補助范圍: ( 1 )家庭病床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由統籌基金支付后的個人自付部分; ( 2 )定點醫院住院的統籌基金起付標準部分和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個人自付部分。 3.退休復轉軍人在定點醫院門診或住院發生下列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部分納入補助范圍: ( 1 )“乙類目錄”藥品先由個人自付部分(即10%和20%部分); ( 2 )《沈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中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范圍中的第一類“診療設備及醫用材料類”的 1、3、4項和第二類“治療項目類”規定的先由個人自付部分。 二、醫療費用補助方式 1.退休復轉軍人所在企業要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就醫管理制度;也可指定一所二級或二級以下的綜合醫療保險定點醫院作為門診就診醫院。保證合理治療、合理用藥,杜絕浪費。 2.退休復轉軍人在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屬于補助范圍、超過劃入個人帳戶基金部分,按規定予以補助。 3.退休復轉軍人門診須憑詳細記載診療情況的《基本醫療保險就醫手冊》及門診收據(醫療保險);住院須提供住院收據(醫療保險)及費用清單,由單位負責計算并支付醫療補助費用。 三、退休復轉軍人在定點醫院門診或住院發生下列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部分不予補助 1.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范圍外的診療項目、服務設施和藥品等費用; 2.按《關于公布部分人造器官和體內置放材料統籌基金支付暫行標準的通知》(沈勞社發〔2002〕34 號)中規定的人造器官和體內置放材料由統籌基金支付后的個人自付部分; 3 .進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保險賠付后的個人自付部分。 四、退休復轉軍人所在企業應認真貫徹落實《沈陽市企業復員轉業軍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和本辦法精神,做好退休復轉軍人的醫療費用補助工作。 五、本辦法從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