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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勞動局: 你局《關于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職工傷殘(亡)性質認定不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請示》(渝勞發[1999]127號)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工傷認定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法定職責。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后,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也應當按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有權依據該條的規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企業、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