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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地、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烏魯木齊鐵路局社會保險管理處,新疆油田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吐哈石油勘探開發指揮部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新政發〔2010〕54號)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失業保險條例〉的通知》(新政發〔1999〕17號)規定,決定對自治區失業保險金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統籌地區要嚴格按照新政發〔2010〕54號文件規定的不含“三險一金”月最低工資標準,對本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及其它失業保險待遇進行調整。 二、以前年度因各種原因未及時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變動本地區失業保險金標準及其它失業保險待遇進行調整的統籌地區,一律按照本次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進行相應調整。 三、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自2010年6月1日起執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