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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有關部門,原行業統籌企業、中央直屬軍工企業: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01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3號)規定,經省政府同意,并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現對2001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這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范圍為: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含退職人員,下同)的人員(不含按冀勞社〔2001〕72號文件規定調整待遇的離退休人員下同)。 二、調整標準 1、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4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繳費年限滿35年不滿4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3.繳費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4.繳費年限滿25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5.繳費年限不滿2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6.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屬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底期間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糧制的人員在上述標準基礎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四、退休人員中17%工資性補貼尚未沖銷完的,在這次調整基本養老金中要繼續沖銷。但沖銷額最多為此次增資額的1/2,沖銷不完的繼續保留。 五、原中國航空公司、中央航空公司起義人員,其基本養老金低于970元的,先調整到970元,然后再按上述標準進行調整。 六、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工作由各級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組織實施增加基本養老金的時間從2001年7月1日開始。按本通知增加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主要應通過增加養老保險基金收入解決,對于困難市縣省將通過轉移支付給予一定的補助,補助后仍有資金缺口的,各市要通過動用積累、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等渠道自籌資金解決。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統籌基金列支;未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由企業從原渠道支付。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在2002年4月底前將調整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廣大退休人員手中。各市、各部門對調整過程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 |